测绘资质---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一、测绘航空摄影专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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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分为 甲、乙 两个等级。首次申报的时候,只能先从乙级开始申报,不能直接申报甲级,只能通过升级获得。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十个专业分为大地测量、 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二、测绘航空摄影专业申报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4、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三、测绘航空摄影专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取得乙级资质满2年且业绩达到标准要求可提出升甲级申请。

业绩要求:取得相应专业类别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所申请的每个专业类别近2年完成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600万元,且完成至少一个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测绘项目

四、测绘航空摄影专证书发证机关

证书上发证机关都是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审批的除外)。

五、测绘航空摄影专技术装备:

甲级技术装备: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绘传感器合计4台(套)

乙级技术装备: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绘传感器合计2台(套)

注:1、技术装备要求的“合计”,不需要每种技术装备都具备。

        2、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至少同时具备飞行平台和航摄传感器(包括相机、机载激光扫描仪、机载SAR)。

        3、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绘传感器:包括航摄仪、机载激光扫描仪、航空重力仪、机载SAR。

         4、设备不可以租赁,允许新买或装备所有权转移(即可购买二手的),需提供装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和发票原件。

六、测绘航空摄影专业资质人员要求

1.甲级测绘航空摄影专业资质要求如下:

人员规模:共30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2人、中级工程师4人、初级工程师6人,测绘相关专业18人

2.乙级测绘航空摄影专业资质要求如下:

人员规模:共15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1人、中级工程师2人、初级工程师3人,测绘相关专业9人

七、测绘航空摄影专专业承担范围:

甲级业务范围:一般航摄、无人飞行器航摄、倾斜航摄

乙级作业限制范围:不得承揽两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项目

八、关于技术人员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不得兼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专业职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用于申请甲、乙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2人、1人。

2、 测绘专业 是指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遥感、地图制图、地理信息、地籍测绘、测绘工程、矿山测量、海洋测绘、导航工程、土地管理、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

测绘相关专业 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保密、档案等专业。

3、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为最低要求。高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低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九、申请流程:

准备好上述材料之后,我们就可以开始申请资质了。现在全国的测绘资质申请都是统一网上申报,在统一的网址: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

提交申请后就来到审批流程,具体规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四)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五)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六)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里面包含测绘吗?

不含。

法律规定承接测绘项目必须具备测绘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和测绘,而且根据所具有工程勘察资质和测绘的测绘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和测绘的不同工程勘察资质和测绘,所能承接工程勘察资质和测绘的测绘项目范围也不同。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是否包含岩土工程设计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包含岩土工程设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和测绘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和测绘;其中工程勘察资质和测绘,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扩展资料:

一、甲级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工程勘察资质和测绘,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社会信誉良好工程勘察资质和测绘,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岩土工程设计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且质量合格。

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完成过所申请工程勘察专业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二、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

3、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3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程勘察资质和测绘,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工程勘察资质和测绘,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工程勘察资质和测绘,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测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工程勘察资质和测绘

(一)贯彻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二)按规定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及勘察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统筹规划和指导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

(三)研究制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政策,组织编制、审批和管理标准设计;

(四)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质量检查、监督和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评定、奖励;

(五)培育和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调解工程勘察设计纠纷,依法查处工程勘察设计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本系统相关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

(二)有依照法定程序设立机构的文件;

(三)符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国家规定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程序是:申请单位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商有关专业部门后,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本省所属单位的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丙级资质的,经商有关专业部门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要求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范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弄虚作假,虚报资质审查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升级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废止,且5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审查;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原资质等级。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仅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擅自超越。第十一条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其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第十二条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聘用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但需经被聘人员原工作单位同意,并办理聘用手续。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离退休及辞职、被辞退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不得侵害其原所在单位专有技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