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勘察测量(以下简称城市勘测)管理城乡规划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确保城市勘测质量和资料城乡规划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完整、准确和统一,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城乡规划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勘测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工作,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察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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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及修测,航摄与遥感测绘。

(六)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定线、放线,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辑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图和地图集(册)等(行政区域界线图除外)。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勘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勘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城市勘测规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勘测的行业管理,对城市勘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规定权限核发资格证书。

(三)对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进行验证注册,办理城市勘测任务登记。

(四)审验城市勘测成果,统一管理城市勘测资料。

(五)管理城市测量标志。第五条 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并实行城市勘测成果按统一标准验审,城市勘测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和城市勘测成果互用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勘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勘测业务管理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城市勘测的单位,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有关机关核领《工程勘察证书》。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必须持《工程勘察证书》、《收费资格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本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手续,取得《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许可证》,方可承接业务。第九条 《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许可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年度验审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验单位的勘测活动综合业绩进行评定。逾期未年检的,原许可证无效。第十条 在本市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到本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勘测任务登记,交付承接勘测任务的合同书和技术设计书副本等文件,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承担勘测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的,发给《任务登记通知书》。第十一条 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应建立城市勘测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城市勘测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行设置平面坐标系统或高程系统,以及图幅分幅和编号。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必须按已批准的图纸进行定点放线及工程竣工验线,并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实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均不得承担定点放线和竣工测量任务。第十三条 城市勘测人员进行勘测时,应当持有统一制作的城市勘测证件。

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勘测工作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第三章 勘测成果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勘测成果须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经审查合格,加盖资料验审章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测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城市勘测资料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归档保管,并提供各有关单位使用。其城乡规划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或转让城市勘测资料。

城市勘测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各种地质勘察、地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及小于1∶500(包括1∶500)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数据和图件,遥感测绘数据与图件应向市城市勘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副本,其他勘测成果应提交勘测成果目录。

地籍房产测量资料由市土地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勘测单位抄用本市的城市勘测资料,应凭《任务登记通知书》向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2019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公安、应急、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和空间的规划建设进行重点跟踪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顶;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和空间。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下列施工阶段完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建设工程:在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阶段;

(二)个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等阶段。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地下隐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并出具规划检验结果证明文件:

(一)对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的基础实施情况;

(二)建设项目标准层封顶后对该层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个人建房顶层封顶后对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

(三)竣工核实前检验,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造型、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结果。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申请规划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施工开始后需不需要放线

结构施工的时候以结施图为主,二次砌体放线以建筑图为主。

施工放线是通过对建设工程定位放样的事先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的要求安全顺利地进行,同时兼顾完善市政设施、改善环境质量,避免对相邻产权主体的利益造成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核发“一书两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但对建设工程开工和竣工核准没有作具体的规定,致使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开工验线与竣工验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仅仅将此简单视为一般行政检查,申请核准工作滞后的现象时有发生。实质上,开工验线与竣工验收是规划实施管理不可或缺的两个行政许可环节。因此,许多地方在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字[2009]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