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 ***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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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测绘资质的风险:被 *** 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测绘资质的风险,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 测绘资质的风险,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 *** 人进行“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 测绘资质的风险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之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 *** 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行为属 *** 行为:(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第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 行为论处:(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 *** 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由于立法上并未对“ *** ”进行明确界定,而现实中的 *** 以及与之相类似的现象又纷繁复杂, *** 行为使工程量难以查清,工程款支付混乱;资质不够、偷工减料,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 *** 双方难以主张权利。
【 *** 风险】
一、施工合同无效, *** 人与被 *** 企业均无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回收无保障;
二、 *** 人与被 *** 企业对工程质量、工期、工伤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 人因 *** 工程项目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劳动者工资的,被 *** 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 人以被 *** 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由被 *** 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并且,被 *** 企业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五、 *** 相关部门有权没收 *** 所得收益,并有权就 *** 行为对 *** 人、被 *** 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防范措施】
一、 *** 人应格外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因为工程验收合格是 *** 人主张工厂价款的前提条件。
二、 *** 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 人(实际施工人)既可以起诉被 *** 企业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偿还,但发包人仅需在潜伏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三、被 *** 企业防范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 *** 方式承包建设工程,可以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将 *** 人聘为被 *** 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由被 *** 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组织、派遣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加强工程款的管理,以免 *** 人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用于其他支出。
四、被 *** 企业可以要求 *** 人提供担保或交纳担保金,对其予以制约。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严格财物管理,监督 *** 人将款项用于项目建设。完善劳务管理,督促 *** 人为各自 *** 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加强项目印章管理,对外明示项目章仅限于技术往来,避免构成表见 ***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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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能否 *** 具有资质的企业从事测绘类活动?
研究所不能 *** 具有资质的企业从事测绘类活动。 *** 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更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 *** 经营界定为 *** 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解释》第4条规定*** 测绘资质的风险: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 测绘资质的风险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见,由于 *** 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线上资质代办:建筑施工企业 *** 借用资质行为的危害性
在建筑行业中*** 测绘资质的风险,借用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规避了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管理,还严重扰乱了国内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首先 *** (借用资质)的实质就是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承包的工程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难以实施有效的控制。 *** 人及其组成的 *** 群体往往技术装备水平、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难以满足工程的需要,施工条件简陋,管理水平落后,大量违规施工。这给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
其次,由于 *** 人用的是被 *** 人的名义,在施工组织管理的全过程中产生经济往来的民事行为往往都是以被 *** 人的名义实施的,一旦发生纠纷或对外债务不能清偿等,因涉嫌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若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因此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此外, *** 人为争取建设单位和被 *** 单位的信任,更大限度的获取非法利益,可能会不择手段的拉拢、腐蚀相关部门或人员,使非法的 *** 行为能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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