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是什么

测绘资质讨论:首先目前,测绘资质讨论我国没有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只有城乡规划法,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测绘资质讨论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 撤销行政许可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划拨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 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互联网大佬上两会,说什么?

直击2017年全国两会上大佬们的精彩发言,宗庆后表示,不拒绝互联网,讨厌有人拿新名词忽悠人。

2017年全国两会上大佬们都说了啥? 宗庆后不拒绝互联网

2017年全国两会已召开,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角和创新的弄潮儿,企业家代表委员的“两会声音”总是因为汇集了行业内最前沿的思考,特别引人关注。

1、宗庆后:我并不拒绝互联网

3月4日,宗庆后在北京接受多家媒体采访,两个小时的时间里,几乎有问必答。记者粗略统计,他一共回答了在场媒体40多个问题。宗庆后在回答中提到许多时下的热词,比如机器人、大数据、两化融合、科技成果转化……翻开宗庆后带来的15个建议,也有许多内容跟这些热词密切相关。

采访现场,几位记者的提问都涉及互联网和实体经济的关系,宗庆后统一以一句“我并不拒绝互联网”回答。

“我是很讨厌有人总讲新名词忽悠人,所以脱口而出说这是胡说八道啊。”宗庆后说,“媒体把我说得跟互联网对立起来了,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

在接受新京报等媒体采访时,宗庆后说:“互联网是把双刃剑,能帮助实体经济发展,但做得不好的话,对实体经济伤害也比较大。”

他解释称:“互联网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提高了准确性,包括电商给农民卖农产品,也是好的。但是现在有些电商,花钱买流量。他们评估的价值,是由流量来评估的。花100块钱从企业买过来东西,自己贴20块钱以后,以80块钱的价格卖掉,把实体经济的价格体系破坏掉。今后如果垄断了市场的话,再抬高价格。这对实体经济比较有冲击。”

“实体经济是富民强国之本,实体经济是创造财富的经济,互联网无非是一种技术或平台。”宗庆后表示。

2、李彦宏:三项提案聚焦人工智能

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今年“两会”提案对外披露,今年百度掌门人有三个提案,都与人工智能相关。

第一,是用人工智能技术来解决儿童走失的问题。

第二,是用人工智能技术调交通信号灯。

第三,就是人工智能和各个行业的结合。

在3月4日晚的沙龙上,宗庆后还问李彦宏未来什么都被机器取代了,人还能派上什么用场?

李彦宏表示,人工智能的到来,确实也会极大的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但是,至少在短期内,人工智能会是一个推动人类进步的因素,而不是阻碍人类进步的因素。”

宗庆后继续追问:“把所有的工种都机器换人,那人派什么用场?人怎么去就业?长期不干活的话,人不就变傻瓜了吗?”

李彦宏回道:“我们在发明一些新的技术和工具的时候,同时也会考虑到如何来控制这些工具的使用。”

据悉,李彦宏往年提案已经有不同程度落地。

去年李彦宏建议开放低空空域,可以让飞机的正点率提升。

据了解,一方面民航总局确实给了李彦宏一个很长的回复,解释他们都采取了哪些措施提升正点率,有很多非常专业的东西。在这之后,李彦宏也接触到的一些民航业的人,他们也表示很高兴,“说你能够提这个东西真的是太好了,因为你不在这个领域里头,但还能够帮着我们说话,别人也会更信任一些”。

2015年的提案“中国大脑”,李彦宏“希望建立中国深度学习平台,为中国开发者、学者提供深度学习各方面应用的软硬件平台。”

就在几天前,发改委批复,让百度来牵头“深度学习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在揭牌仪式上,李彦宏说,虽然最后并没有取名“中国大脑”,但国家层面真正落地,并且让百度牵头筹建,已非常满足。

3、董明珠:中国制造怎么才能摆脱山寨低端形象?

每次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的出场都自带网红和流量气质,这两年随着出镜率的提升,她自身的穿着品味也有了质的飞跃,剪短了的发型也给人更加霸道女总裁的印象。

心直口快的董明珠在回答“中国制造怎么才能赢得全世界的认可?”时表示:“过去讲实体经济,都是重点在于制造业,靠上市公司创造利润,向股东分红回报股东”;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企业家转变思想,思想转型是第一位。

董明珠说,这两年,产品质量在潜移默化地发生变化,现在不是一个简单的模仿、借用别人技术的时代。供给侧改革最大的成果就是中国自己的企业能用自己的人才、自己的思想创造更多领先性的产品。只有通过创造才能彻底改变中国制造。仅仅去购买技术是不行的,要有创造精神。没有做不到的,只有不愿意去做。

4、马化腾:如何打造“中国硅谷”?

马化腾今年带来了7个建议,分别是打造粤港澳世界级科技湾区、加强未成年人健康上网保护体系建设、加强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全面推进我国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发挥数字内容产业竞争力、推进网络强国战略和支持深圳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

马化腾认为,传统金融、教育、医疗等产业与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进行了深度融合后,爆发出了全新的生命力。目前中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消费升级、服务驱动的新特征,加速传统产业与互联网新技术的融合,加速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而在谈到未成年上网,马化腾以父亲的角度谈到了这个话题,也是他首次提出这个建议,“我是从亲身体验来判断产品。之前团队跟我过这个提案,比如家长通过平台设置,让孩子周末才能玩一下游戏、周一到周五上学期间不能玩。”

他认为,游戏确实有它的好处,但是不能过度沉迷,时间要管理好。“我们更多地希望不是把责任推给哪一方,而是我们提供一个机制,让大家能够一起来互动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家长不去管的话,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负面案例,你可以看到越沉迷的孩子,往往是家长很少跟他沟通,反而他就在这个虚拟世界里面寻求满足了,反而是这样的一个情况。”

他说他也会作为产品经理来做试用,比如建立一个访谈小组,邀请家长加入到这个小组里面来。

5、李书福:甲醇汽车?自动驾驶?

敢言著称的浙江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一直是两会期间媒体追逐的“热点人物”之一。3月2日,吉利汽车官方网站发布了李书福在今年带来的两个提案,李书福将就甲醇汽车的推广,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两大议题递交提案。

李书福的提案认为,自2010年起,我国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预计到202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将由2016年的1.94亿辆增长至超过3亿辆。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一方面将带来更大量的汽车尾气排放,为目前严峻的环境问题带来更多挑战;另一方面,如果这些新增车辆仍然以传统汽柴油车辆为主,那么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还将继续攀升。

根据我国能源结构和市场现状,走能源多元化的道路以缓解能源安全的挑战,并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刻不容缓。其中,在交通能源领域,加快推广甲醇汽车是应对上述挑战的途径之一。

对于自动驾驶,李书福建议:

1、审慎对进行自动驾驶开发技术的企业提前、有条件地开放地图测绘资质,并进行有效监管;

2、研究如何就自动驾驶技术取消偏转要求,降低先进技术开发中不必要的技术壁垒;

3、推进自动驾驶地图保密处理技术与公开使用的相关法律规范。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同时,强化地理信息的公共服务属性,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向社会的有序开放。

李书福认为,“自动驾驶作为世界汽车工业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已经毋庸置疑。我国政府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中,也已把智能网联汽车作为中国汽车工业进行技术突破的主攻方向之一。就国内现状而言,通过审慎放开地图精准测绘,降低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壁垒,对于加速自动驾驶领域的发展刻不容缓。”

6、张近东:从流通领域到足球产业

苏宁控股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已连续十五年参加全国“两会”了。

在3月4日的苏宁两会媒体沟通会上,张近东称,“我的提案就是我们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通过社会调研,发现的很细小的、很基础的问题。我们看到以后,希望通过‘两会’,能够带给国家相关部门,给他们一些借鉴。”

张近东认为,加强互联互通建设的顶层设计,从上层建筑方面突破政策瓶颈,这是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先决条件。在此方面,政府可与企业紧密协同、互联互通,打造海外拓展的战略联盟,从政府战略角度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中国零售、物流等相关企业进入的诸多限制。

其次,张近东建议政府围绕物流服务、线上线下零售平台等方面能够助推国际贸易效率提升和规模化发展的业务能力,建议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形成专项扶持计划,优先鼓励与支持,构筑“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的O2O新渠道。

此外,张近东建议,中超应逐步扩容至18-20支球队,中甲扩容至20-22支球队,中乙扩容至40支球队,并建议完善中丙、大学生联赛等业余赛事,建立足球竞技、足球运动和足球爱好人口的金字塔型体系。自上而下引导、自下而上支撑,等比例壮大足球人群。

同时,对于近期苏宁体育传媒获得亚冠和中超的新媒体独家版权,张近东称“这不仅仅是苏宁助力中国足球发展壮大的情怀,也是为了进一步的丰富苏宁旗下的内容产品,借助巨大的流量和球迷的高黏性,提升品牌影响力,不断完善苏宁大生态圈。”

7、杨元庆:用科技改变教育

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联想集团董事长兼CEO杨元庆说:“我最关心的还是中国企业的国际化,以及中国继续引领全球化浪潮的相关问题。”

他认为,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创新和知识产权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企业要摒弃‘山寨’文化,走出去才能理直气壮”,“看好 ‘一带一路’的增长潜力。”

“中国要快速提高教育质量,必须进一步促进教育信息化的建设和优质教育资源的开发、开放,以科技的手段,让中国教育有‘好车’(优质教育资源)、有‘高速公路’(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只有这样,中国的教育才能得到迅速发展。”

8、李东生:中国半导体产业发展需要国家资金支持

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提交了《关于对半导体显示/芯片产业加大支持力度对建议》,聚焦的是如何为半导体显示和半导体芯片产业减负。

李东生建议将“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及6%增值税率政策延伸至半导体显示产业推行。“给企业5-8年时间,就可以跟国外同行平等竞争。”

另外,李东生认为,半导体芯片和显示产业具有投资金额大、技术门槛高、回报周期长、资本回报率偏低等特点,对于企业而言,巨大的资金压力,往往导致新投建项目社会融资面临困难。

为了增强说服力,李东生以TCL为例:“去年营改增实施以来,还有减税降费,我们统计了一下,我们的成本降低了6000多万,也就意味着,我们的利润增加了6000余万。还有出口退税等,也加快了,降低了我们的资金成本,我们也是受到了很大鼓舞。”

李东生建议继续执行国家对重大项目资本金投入政府财政贴息的政策,从而缓解企业在建设上的资金压力。此外,可参考韩国为鼓励本国企业电子信息核心产业的投资发展,对半导体显示及半导体芯片产业新工厂设备投资的10%,直接抵减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建议国家出台类似的财税政策,对这两个产业的企业以税后利润再投资新项目,即利润转增资本部分,免除企业所得税,并返还利润再投资金额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数学家高斯的故事

用很短的时间计算出了小学老师布置的任务:对自然数从1到100的求和。他所使用的方法是:对50对构造成和101的数列求和(1+100,2+99,3+98……),同时得到结果:5050。这一年,高斯9岁。

小时候高斯家里很穷,且他父亲不认为学问有何用,但高斯依旧喜欢看书,话说在小时候,冬天吃完饭后他父亲就会要他上床睡觉,以节省燃油,但当他上床睡觉时,他会将芜菁的内部挖空,里面塞入棉布卷,当成灯来使用,以继续读书。

当高斯12岁时,已经开始怀疑元素几何学中的基础证明。当他16岁时,预测在欧氏几何之外必然会产生一门完全不同的几何学,即非欧几里德几何学。他导出了二项式定理的一般形式,将其成功的运用在无穷级数,并发展了数学分析的理论。

扩展资料:

重大成就:

19世纪30年代,高斯发明了磁强计。他辞去了天文台的工作,而转向物理的研究。他与韦伯(1804-1891)在电磁学领域共同工作。

他比韦伯年长27岁,以亦师亦友的身份与其合作。1833年,通过受电磁影响的罗盘指针,他向韦伯发送出电报。这不仅是从韦伯的实验室与天文台之间的第一个电话电报系统,也是世界首创的第一个电话电报系统。尽管线路才8千米长。

1840年,他和韦伯画出了世界第一张地球磁场图,并且定出了地球磁南极和磁北极的位置。次年,这些位置得到美国科学家的证实。

高斯在数个领域进行研究,但只把他认为已经成熟的理论发表出来。他经常对他的同事表示,该同事的结论已经被自己以前证明过了,只是因为基础理论的不完备而没有发表。批评者说他这样做是因为喜欢抢出风头。事实上高斯把他的研究结果都记录起来了。

他死后,他的20部纪录着他的研究结果和想法的笔记被发现,证明高斯所说的是事实。一般人认为,20部笔记并非高斯笔记的全部。

下萨克森州和哥廷根大学图书馆已经将高斯的全部著作数位化,并放置于互联网上。

高斯的肖像曾被印刷在从1989年至2001年流通的10元德国马克纸币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约翰·卡尔·弗里德里希·高斯

工业用地需要的证件

工业用地土需提供材料等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人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测绘资质讨论,村委会受理后审批,批准后到乡镇建房办公室申报测绘资质讨论

2、乡镇建房办公室受理后,看是否符合乡镇规划建设,符合规划测绘资质讨论的批准,报县(市)土管部门审批;

3、县(市)土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对符合县(市)整体土地建设规划等要求的发给土地使用许可;

4、有了土地使用许可证后,带着上述材料到乡镇建房办审批、县(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获得建房许可证,之后才可以建房。

交易时对方需要提供土地所有证、工业用地许可证、村委会或居委会许可准、申报许可证等证书,才不会产生异议。具体可咨询当地土管部门。

扩展资料: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工业用地的增加可以使城市发展,壮大并富有生气,但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用地的形状和规模工业用地要求的形状与规模,不仅因生产类别不同而不同,且与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采用的运输方式、工艺流程和建筑层数有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业用地

十堰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十堰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十堰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11月17日

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三章征收评估

第四章征收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标准,列入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参与房屋征收工作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对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市区超过500户的,其他区域超过300户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为了旧城区改建(棚户区、危旧房)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满足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专业人员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收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和测算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八)补助、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九)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十)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棚户区、危旧房)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两区政府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指定具有法定职责的部门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门机构,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七日内应当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咨询地点、监督电话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信息,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产权交易、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布。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征收评估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目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第二十七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中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城区在搬迁活动中,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不低于20%和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对困难家庭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救助或补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或执行标准租金政府直管公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和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分类优先实施住房保障。

第三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三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三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己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房屋征收只对被征收人补偿,不涉及被征收房屋租赁人及实际使用人。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租赁关系的解除及补偿等相关事宜,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五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六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六个月计算。

第三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己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给予适当租金补偿。

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征收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前,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补征收人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前,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记载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征收条例》实施前己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本办法施行前己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原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年5月23日十政办发[2007]61号)同时废止。 ;

资深教授坚守本科生课堂:夯实基础才能铸就未来

       近日,武汉大学一门名为“测绘学概论”的基础课火了,这门课由六名院士和四名教授共同讲授,由此被称为“最奢侈的基础课”,在网络中有关“院士来教基础课是否大材小用”的讨论层出不穷。在近些年来的思潮中,“搞学术”“做研究”似乎被置于更重要的地位,本科生教育相较之下就显得小巫见大巫。这几名资深教授始终坚守本科生课堂的精神属实难能可贵。但这种精神不应只被当作意外惊喜,而更是值得广泛推崇的应有之义。本科生教育作为迈入学术之门的第一步,只有真正夯实基础,给予他们最权威、科学的指引,才能铸造充满希望的未来。

      基础课程也能开出学术之花,为学生给予人生指引才是真正价值所向。我国抗战时期组建的西南联合大学,其教师皆是闻名于世的院士、学者,甚至还有诺贝尔奖获得者。他们在最艰难的时期依然坚守讲台,创造一个又一个教育史上的佳话。时任西南联大的校长梅贻琦曾说:“大学,不是有大楼的地方,而是有大师的地方。”而大师正是指引莘莘学子漫漫人生路的一面旗帜。今天,武汉大学这门最奢侈的基础课,其意义也远不止于讲授课本知识,每一位资深的院士、教授都以其铮铮风骨影响着初入学术大门的学生。这种“言传身教”最能带给学生直观的感受,也最能激发学生的理想与创造。

      教育体制中对学术成果的过度重视,导致本科生教育处于边缘地带。由于目前的高校体制机制中,更多将发表学术论文、进行学术研究作为评判教师资质的标准,所以这就导致了大学之中老师不重视课堂教学的现象,尤其是更初级的本科生教学任务。而本科生本就是对学业和未来最为迷茫的人群,假若在课堂上无法得到老师的帮助和指引,很容易对学习产生厌倦和抗拒心理,长此以往,很可能让本可以在专业领域有所建树的学生走向歧途,而这样的结果不利于整个学术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只有重视这些新生代力量,才能不断增强其学术领域的造血能力,形成学术生态的良性循环。

        完善教师评价体系,让教师们重拾教书育人的热情。首先,“回归课堂”应该被纳入到对老师的考核体系中,而且这层标准不应只是规定上课次数或上课时长,而更需要对教师的课堂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可以适当采取一些激励机制,让教师们投入更大的热情到课堂上。其次,对于一些已经脱离本科生课堂教育的学术大咖,高校可以以座谈会、学术讲座等形式增加其与学生的交流机会,这样既可以开拓学生的视野,也可以为其奠定良好的学术根基。高校教育不应只停留在传授书本知识的阶段,更重要的是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只有领悟到这一内涵,才能真正培养出更加优秀的新生代。

        大师教育,提供给学生的是一种视野,一种格局,一种风骨。在培育更多厚积薄发的后辈的道路上,这样的教育不可或缺。未来,希望这样的教育不再是一种奢侈,而更能成为一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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