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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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第七条 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第八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第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第十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六)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
(八)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第十一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报条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 甲、乙 两个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类别包括 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自然资源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资质条件】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
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10%;
(三)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人员和业绩条件】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
和业绩条件:
(一)甲级资质
1.人员条件: 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5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 25 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30 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 20 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
2.业绩条件: 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 5 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5 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60 万元;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 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 5 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1000 万元;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 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 5 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30 万元。
(二)乙级资质
人员条件: 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1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 人;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 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
【申请材料】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报前连续3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或者租赁合同;
(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七)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申报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申报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申报业绩的信息应当与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示的有关业绩信息相一致。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一)甲级资质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二)乙级资质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三)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10%。第七条 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第八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地矿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地灾监理甲级资质单位要求,控制施工工期和造价地灾监理甲级资质单位要求,加强对防治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是指已取得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受防治工程项目委托单位指派,对防治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将为专业性单位、专业类别可以是一种或几种,在证书中予以明确。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是指从事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的人员素质和结构、专业技能和设备、管理水平和监理业绩,以及资金数量等。
监理单位的资格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第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两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地灾监理甲级资质单位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第二章 监理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监理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即高级监理工程师,含地质、设计、施工,下同)或高级经济师(即高级监理经济师)任单位负责人,或由高级监理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监理经济师不少于2人。
3.一般应当监理过一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4.有为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比较先进、配套的设备和仪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乙级
1.由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监理工程师或高级监理经济师任单位负责人,或由高级监理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高级监理经济师不少于1人。
3.一般应当监理过一项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4.有为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仪器,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丙级
1.由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在职监理工程师或监理经济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任单位负责人,或由监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任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主要专业配套,其中监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监理经济师不少于1人。
3.一般应当监理过一项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4.有为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仪器。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种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监理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中型(含)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丙级监理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业务。第八条 监理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不得擅自越级承接监理业务。第三章 监理的资格审批和管理第九条 设立监理单位或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提交监理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如下: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地灾监理甲级资质单位要求;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和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监理工作的技术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
五、主要工作业绩;
六、主要设备、仪器注册资金和资产负债表;
七、业务范围。第十条 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经审查无误后发给单位的和个人的《监理申请批准书》。取得批准书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监理市场活动。
监理单位应当在所在地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暂不核定资格等级。二年期满后向资格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格等级。申请核定资格等级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定级申请书;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监理技术人员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监理的工程质量、业绩等有关证明文件。
监理单位的定级申请材料,必须经监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均为厅局级,下同)审核并签署意见。
办理地质灾害资质有哪些人员要求?
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
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
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
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甲级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甲级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