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石河镇2022年城镇有什么新的规划

突出抓好经济建设、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民生实事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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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竹县的简介

享有中国苎麻之乡、川东绿竹之乡美誉的大竹县大竹城乡规划编制中心电话,位于四川东部大竹城乡规划编制中心电话,达州南部。唐久视元年置县大竹城乡规划编制中心电话,县城竹阳镇。全县幅员面积2076平方公里大竹城乡规划编制中心电话,耕地93.14万亩大竹城乡规划编制中心电话,辖50个乡镇、384个行政村,总人口105万人。 大竹辖 竹阳镇 71561 乌木镇 18889 杨家镇 16810 清河镇 20607 柏林镇 22427 石河镇 24124 石桥铺镇 25060 观音镇 15350 周家镇 28626 石子镇 13544 文星镇 22739 高穴镇 17793 庙坝镇 17178 清水镇 18721 城东乡 14202 城西乡18181 竹北乡 24490 团坝乡 19223 东柳乡 20289 朝阳乡 15419 人和乡 13844 田坝乡 8465 中华乡 10386 黄家乡 7809 柏家乡 12256 李家乡 14994 月华乡 13603 余家乡 15001 双桥乡 8880 双拱乡 12086 二郎乡 13511 蒲包乡 4006 永胜乡 20161 新生乡 16377 安吉乡 14123 白坝乡 17579 双溪乡 14010 罗城乡 10959 高滩乡 14677 明滩乡 12572 八渡乡 12753 西河乡 9371 中和乡 9868 天城乡 14217 扬通乡 12536 吉星乡 8681 四合乡 13633 张家乡 6765 石龙乡 9209 童家乡 14564 神合乡 10269 妈妈乡 14910 金鸡乡 11061 五仓乡 9678 黄滩乡 8732 牌坊乡 12838 新桥乡 10118 姚市乡 11995 欧家乡 8256 高家乡 5979 民主乡 12103 莲印乡 13758 川主乡 10908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监督体制)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第四条 (监督制度)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第五条 (社会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条 (规划行政监督)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第七条 (规划执法监督)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第八条 (相关行为监督)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 (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第十条 (《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 (监督方式)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第十二条 (监督程序)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

(三)提出监督报告;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监督职权)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

(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