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指引什么意思?

 城市设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是关于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和体形设计的一种指导性文件。“指引”不是进行具体方案设计,是应用城市设计的法则,采用示意图、文字及表格形式,对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和体形的设计、营造和管理提出指导性的规定和建议,是城市规划、园林规划、建筑设计及环境艺术设计等共同应用城市设计法则实现城市设计目标的指南。 编制“指引”是相对独立的专项工作,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蓝本,在研究城市自然和人文资源条件及可塑性的基础上,从城市整体优化的角度,对城市的公共空间环境和体形设计进行系统而有重点的指导。  编制“指引”的目的是为了优化城市体形和空间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位、强化城市形象和特色,从而为相关设计提供可以共同遵照的法则,为有关建设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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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和村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第三条 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县域乡村布局、资源利用、设施配置和村庄整治。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四条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民为本、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规划制定和实施、乡村建设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制定引导、促进乡村规划制定、实施以及推进乡村建设的具体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以及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林业等主管部门和电力、电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修改乡村规划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和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三)负责乡村的房屋、公共设施和乡容村貌的管控工作;

(四)承办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村庄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协助做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建设、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民参与规划编制、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宣传工作,运用新媒体手段加大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宣传力度。第二章 乡村规划制定第十条 乡村规划分为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一条 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包括县域乡村发展战略、目标、布局、规模,重要公共设施布局,乡村规划编制要求,乡村风貌和人居环境整治指引等内容。第十二条 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分为乡域体系规划和乡政府驻地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总体规划包括乡村发展目标、村庄布局、规模等级、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历史文化保护发展要求,以及乡政府驻地的性质、功能分区、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公共设施专项规划与配套标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投资估算和规划实施建议等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用地面积和界线、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体量、体型、色彩,以及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控制要求和管理规定等内容。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空间布局和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管线综合、竖向设计、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以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不同类型规划的内容,可以分别编制,也可以一并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村域现状分析,提出规划指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域现状分析、规划指引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村庄规划编制计划。村庄规划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也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编制。

十四五规划编制的工作任务是什么?

主要有以下6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指引

1. “十三五”规划实施总结

主要包括:“十三五”规划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总结、“十三五”规划实施中问题总结、“十三五”规划改善对策建议等。

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指引的是通过“十三五”总结,避免“十四五”规划中出现同样的问题和错误。

2. “十四五”规划摸底调研

主要包括:外部发展环境因素调研、资源和能力等内部发展因素调研、组织发展SWOT分析、“十四五”发展痛点、难点、要点分析等。

3. “十四五”整体发展目标

主要包括:愿景、使命、“十四五”规划发展定位、“十四五”规划整体发展目标(利益相关者需求目标、经济价值实现目标、核心能力建设目标)等。

4. 业务布局

主要包括:原有业务分析和定位、新业务分析和定位、业务发展布局等。

5. 业务发展策略与规划

主要包括:各业务发展策略(进攻、维持、收缩、退出等)、各业务发展竞争策略分析(成本领先、差异化、聚焦)、业务发展目标分解、各业务发展路径、各业务重点项目/工作任务等。

6. 职能策略与规划

主要包括:相应职能的发展目标,如何匹配业务策略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指引?如何发展、强化、保障资源配置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指引?如:技术管理策略 、质量管理策略、组织发展策略、人力资源策略 、财务策略 、供应链策略、信息化策略等。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指引了规范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指引,提高村庄整治规划编制质量,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庄整治规划是村庄规划广泛应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指引的重要类型之一,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依法批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指引的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村庄整治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在村庄内予以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整治规划应在村庄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编制人员应熟悉农村情况。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六条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以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为主要目的,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治理村庄环境、提升村庄风貌为主要任务。

第七条 尊重现有格局。在村庄现有布局和格局基础上,改善村民生活条件和环境,保持乡村特色,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方便村民生产,慎砍树、不填塘、少拆房,避免大拆大建和贪大求洋。

第八条 注重深入调查。采取实地踏勘、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面收集基础资料,准确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指引了解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需求。

第九条 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村民改善生活条件的迫切需求和村庄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开展规划编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第十条 保障村民参与。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在规划调研、编制等各个环节充分征询村民意见,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规划成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全过程,避免大包大揽。

第三章 编制内容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要按依次推进、分步实施的整治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规划内容和深度,首先保障村庄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条件,在此基础上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和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可按照建设美丽宜居村庄的要求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 在保障村庄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方面,可根据村庄实际重点规划以下内容:

(一)村庄安全防灾整治:分析村庄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提出排除隐患的目标、阶段和工程措施,明确防护要求,划定防护范围;提出预防各类灾害的措施和建设要求,划定洪水淹没范围、山体滑坡等灾害影响区域;明确村庄内避灾疏散通道和场地的设置位置、范围,并提出建设要求;划定消防通道,明确消防水源位置、容量;建立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二)农房改造:提出既有农房、庭院整治方案和功能完善措施;提出危旧房抗震加固方案;提出村民自建房屋的风格、色彩、高度控制等设计指引。

(三)生活给水设施整治:合理确定给水方式、供水规模,提出水源保护要求,划定水源保护范围;确定输配水管道敷设方式、走向、管径等。

(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提出现有道路设施的整治改造措施;确定村内道路的`选线、断面形式、路面宽度和材质、坡度、边坡护坡形式;确定道路及地块的竖向标高;提出停车方案及整治措施;确定道路照明方式、杆线架设位置;确定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位置;确定公交站点的位置。

第十三条 在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和配套设施方面,可根据村庄实际重点规划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整治:确定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引导分类利用,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实现就地减量;对露天粪坑、杂物乱堆、破败空心房、废弃住宅、闲置宅基地及闲置用地提出整治要求和利用措施;确定秸秆等杂物、农机具堆放区域;提出畜禽养殖的废渣、污水治理方案;提出村内闲散荒废地以及现有坑塘水体的整治利用措施,明确牲口房等农用附属设施用房建设要求。

(二)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确定雨污排放和污水治理方式,提出雨水导排系统清理、疏通、完善的措施;提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整治、建设方案,提出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及建议;确定各类排水管线、沟渠的走向,确定管径、沟渠横断面尺寸等工程建设要求;雨污合流的村庄应确定截流井位置、污水截流管(渠)走向及其尺寸。年均降雨量少于600毫米的地区可考虑雨污合流系统。

(三)厕所整治: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要求提出户厕及公共厕所整治方案和配建标准;确定卫生厕所的类型、建造和卫生管理要求。

(四)电杆线路整治:提出现状电力电信杆线整治方案;提出新增电力电信杆线的走向及线路布设方式。

(五)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合理确定村委会、幼儿园、小学、卫生站、敬老院、文体活动场所和宗教殡葬等设施的类型、位置、规模、布局形式;确定小卖部、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规模。

(六)村庄节能改造:确定村庄炊事、供暖、照明、生活热水等方面的清洁能源种类;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提出房屋节能措施和改造方案;缺水地区村庄应明确节水措施。

第十四条 在提升村庄风貌方面,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庄风貌整治:挖掘传统民居地方特色,提出村庄环境绿化美化措施;确定沟渠水塘、壕沟寨墙、堤坝桥涵、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等的整治方案;确定本地绿化植物种类;划定绿地范围;提出村口、公共活动空间、主要街巷等重要节点的景观整治方案。防止照搬大广场、大草坪等城市建设方式。

(二)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提出村庄历史文化、乡土特色和景观风貌保护方案;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区;确定村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案。防止拆旧建新、嫁接杜撰。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提出农村生产性设施和环境的整治要求和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村庄整治项目库,明确项目规模、建设要求和建设时序。

第十七条 建立村庄整治长效管理机制。鼓励规划编制单位与村民共同制定村规民约,建立村庄整治长效管理机制。防止重整治建设、轻运营维护管理。

第四章 编制成果

第十八条 村庄整治规划成果应满足易懂、易用的基本要求,具有前瞻性、可实施性,能切实指导村庄建设整治,具体形式和内容可结合地方村庄整治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补充、调整。

第十九条 村庄整治规划成果原则上应达到“一图二表一书”的要求。

第二十条 “一图”主要包括:

(一)整治规划图(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1000)

村庄用地布局方面:明确村庄内各类用地规划范围。

安全防灾方面:标明地质灾害隐患区域范围、防护范围、防护要求;河流水体防洪范围;村内避灾疏散道路走向、避灾疏散场地的范围。

给水工程方面:标明给水水源位置、应急备用水源位置、保护范围;给水设施规模、用地范围;给水管线走向、管径、主要控制标高;提供给水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示意图。

道路整治方面:标明各类道路红线或路面位置、横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路灯及其架设方式;停车场地的位置和范围。

环境卫生方面:标明环卫设施(垃圾收集点、转运场、公共厕所等)、集中畜禽饲养场、沼气池等的位置、规模、用地范围;提供环卫设施建设工程示意图。

排水工程方面:标明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用地范围;排水管(渠)走向、尺寸和主要控制标高;截流井位置、标高。标明水面、坑塘及排水沟渠位置、宽度、主要控制标高;提供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示意图。

电杆线路整治方面:标明电力、电信线路的走向;电力电信设施的用地范围。

公共服务设施方面:标明公共活动场所的范围;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用地范围。

绿化景观方面:标明主要街巷、村口、水体及公共活动空间等重要节点的整治范围;提供重要节点整治示意图、绿化配置示意图、地面铺装方式示意图、水体生态护坡、硬质驳岸等的整治示意图。

文化保护方面:标明重点保护的民房、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的位置和四至;划定保护区的范围;提供保护要求示意图。

主要整治项目分布图:标明整治项目的名称、位置。

村域设施整治方面:标明村域各生产性服务设施、公用工程设施的位置、类型、规模和整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二表”主要包括:

(一)主要指标表:包括村庄用地规模、人口规模、户数、各类用地指标。

(二)整治项目表:包括整治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建设要求、经费概算、总投资量以及实施进度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 “一书”是指规划说明书,内容包括:村庄现状及问题分析,附现状图,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1000;整治项目内容和整治措施说明;工程量及投资估算;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方案

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方案,为了贯彻党的工作精神,福建省开展了“多规合一”的工作。在开展工作前,必须要准备好 工作方案计划表 ,如何正确书写工作方案?请参考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工作方案 ! 

 漳州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1】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福建省委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福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以及我市“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目标定位,立足于有效统筹城乡空间资源配置,优化城乡空间功能布局,探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实现规划内容、信息平台、协调机制和行政审批管理等方面相互协调、有机衔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强化空间管控能力,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模式,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真正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

二、工作目标

1.划定管控边界,明确发展与保护空间。通过“多规合一”,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明确一定时期内合理的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

2.消除规划差异,优化城乡空间布局。通过图斑对照、规划整合和技术处理,消除规划差异,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形成“山、水、城”融为一体的理想空间格局。

3.盘活存量用地,高效配置土地资源。梳理批而未供用地,明确纳入建设用地控制线的数量和布局情况,制定相关措施加快供地;按照规划管控要求,调出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已收储农转用和国有建设用地,安排腾挪给其他建设项目,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4.完善民生配置,保障建设项目落地。通过“多规合一”,保障建设项目尤其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配置,保障民生发展需求。

5.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政府行政效能。配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多规合一”工作成果为基础,建立“多规合一”的信息协同平台,变部门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

6.完善基础设施,保障信息平台运行。结合数字漳州建设,完善信息技术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运行的软硬件环境。

三、重点内容

1.试点范围与期限。漳州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范围以政府批准实施的《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30)》为依据,分为规划区(都市区)和中心城区两个层面,规划区范围包括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海市全部行政区域,南靖靖城镇,华安丰山镇,长泰武安镇、古农农场,漳浦马坪镇、佛昙镇、前亭镇三镇及长桥镇、官浔镇局部地区,总面积2369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范围包括芗城区、龙文区、圆山新城、台商投资区,总面积约686平方公里(试点范围详见附图)。结合“十三五”规划工作部署于20**年启动试点工作,其中台商投资区作为先行区,率先启动“多规合一”并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工作。2017年12月,中心城区完成试点和成果对接工作,并形成统一的平台及系统。2018年,中心城区正式实施应用“多规合一”成果。

2.主要对象与任务。以政府批准实施的《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30)》为基础,整合形成《漳州“富美漳州”战略规划》,在征求各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作为漳州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基础性文本。

规划区层面:一是综合统筹规划区城镇空间布局,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协调指导各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形成规划布局一张图,其中龙海市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并将规划成果纳入厦门港南岸新城。二是以“十三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促进区内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布局、重点功能区布局、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协同。三是强化区内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综合防灾设施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四是突出区内生态敏感资源(水源涵养及保护区、湿地保护区、自然与人文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等)协同保护。

中心城区层面:一是编制“一张蓝图”,即“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总图,按照“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目标定位,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基础,协调农业、林业、水利、住建、交通等部门规划,梳理各类规划差异矛盾,在一张底图上共同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无缝对接的“一张蓝图”。二是建立“一个平台”,即多部门统一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协同平台,统一各部门的空间坐标体系、数据标准、系统接口标准,通过政务网络对接建立业务协同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和审批信息的实时联动,为政府决策和部门管理提供即时、全面的信息和依据。三是优化“一张表格”,即形成统一的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表,作为“一张蓝图”和“一个平台”的应用拓展,在启动审批制度改革之后,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实现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方式的新转变。四是建立“一套机制”,即改革建立一套保障“多规合一”实施应用的体制机制,包括政策支撑和规范指引的运行机制、项目生成机制等,为“一张表格”审批提速创造条件。

四、进度安排

20**年6月至2017年底,完成“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和配套机制改革;2018年,中心城区“多规合一”成果正式实施应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年6月至9月)。9月底前,确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确定规划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准备基础资料。

(二)规划编制阶段(20**年10月至20**年12月)。20**年10月至12月,规划、发改、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完善部门规划管理成果;20**年1月至6月,完成“一张蓝图”规划编制初步成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20**年7月,启动信息平台建设;20**年12月之前,完成“一张蓝图”规划编制正式成果和信息平台建设基础工作。

(三)配套完善阶段(2017年)。2017年1月至4月, 调试检验信息平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2017年5月,正式确立“一个平台”;2017年6月至9月,市规划局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优化现有的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表格,形成“一张表格”,一次性完成整改告知单,包括申报材料、图纸、时限、流程等;2017年10月至12月,改革现有的项目申报与审批制度,建立一套保障“多规合一”应用的协调、监督、运行、更新机制。

(四)应用提升阶段(2018年)。2018年,中心城区“多规合一”成果正式应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提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模式。

五、责任分工

市“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责任分工,落实责任。

1.市规划局:牵头“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开展城乡规划修编;组织开展“多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多规合一”规划编制成果的动态维护;配合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转换,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线、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城镇增长边界控制线的划定,负责“多规合一”信息平台的建设。

2.市发改委:牵头编制“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牵头建立“多规合一”项目库及管理系统;牵头做好涉及产业、项目等政策措施的制定;负责对“多规合一”规划编制成果中涉及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核;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修编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转换;负责提供“多规合一”规划编制所需的基础地理数据;会同市规划局进行差异图斑调整;明确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及划定方案,会同市规划局审核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线、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城镇增长边界控制线的划定。

4.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编,加强与其他规划的协调,分析自然生态敏感性、生态资源承载力,审查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的管控规则,参与产业区块控制线划定方案的审查,并提供与“多规合一”相关的基础资料。

5.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解决“多规合一”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年度维护完善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的保障。

6.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审改办:负责行政审批流程优化调整,相关审批部门的业务协调。负责“多规合一”项目申报、申报材料整合和审批表的改革制定工作;负责优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7.市农业局(农办):负责修编农业发展规划,负责提供农田改造和保护、基本农田以及有关生态空间的规划资料,会同环保局审查生态控制线的划定。

8.市林业局:负责修编林业用地规划;负责提供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流域森林生态系统方面的资料;负责除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统计整理;负责各类林地保护范围的划定。

9.市水利局:负责外江水系蓝线、水利设施规划编制,会同市规划局提出蓝线控制要求和水利设施用地需求。

10.市住建局:参与审查城市道路、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方案,参与审查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线、生态控制线、内河水系蓝线以及产业区块控制线的划定,并提供与“多规合一”相关的基础资料。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规划的编制,会同市铁办、厦门港漳州分局提出公共交通、铁路、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审查铁路、公路等交通廊道控制线划定方案,并提供与“多规合一”相关的基础资料。

12.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并提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划定海域生态功能红线成果等与“多规合一”有关的资料。

13.国网漳州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设施规划编制,提出供电线路走向、防护距离要求、供电设施布局及用地需求。

14.数字漳州建设办公室:结合数字漳州建设工程,负责完善信息技术队伍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运行的软硬件环境。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多规合一”工作统一的组织领导和决策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规划局,负责“多规合一”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对现有各类规划成果数据进行清理和法定化,根据需要调整或修编部门规划,落实“多规合一”的管控要求。调用信息平台的管控数据和检测功能进行控制线管控,通过各自的工作库向信息平台提供本部门的规划数据和审批数据,实现部门信息联动。

(三)完善制度配套。依托信息平台,完善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系统,建立“一张表格”申报和审批模式,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率。将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线纳入管理机制,建立部门业务联动制度、监控考核制度、动态更新维护制度,优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四)落实经费保障。“多规合一”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约需1800万元,纳入市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分三年支付。建设信息化技术队伍,保障信息平台运行和维护经费。

   广西出台“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方案【2】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正式印发《广西开展省级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要求等。

广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打造全国省级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示范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推进“多规合一”先行先试。自治区政府要求于20**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广西开展国家“多规合一”改革总体思路和对策建议,将试点方案、专题研究、“一区三县”试点空间规划总图、空间规划基础信息技术规程和平台等系列成果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为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主席陈武担任组长。

按照试点工作责任分工,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技术规程,为试点市、县划定各类空间和边界线提供技术支撑。同时,负责“统一的信息系统技术支撑”、“三类空间和城镇、农田、生态、林业等边界红线的划定”等重大课题研究。

广西是全国4个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试点省份之一。3月上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三方签署《广西省级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推进合作协议》。目前,试点工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指导帮助下顺利推进,预计将于6月底前如期提交相关成果。

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村庄规划建设,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以及历史文化名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应当尊重村庄发展的多样化和差异性,坚持生态优先、城乡统筹、集约利用、布局安全、因地制宜、历史传承的原则,合理划定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类型,有序推进。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村庄规划建设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工作;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建设工作。

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水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村庄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有机衔接,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弘扬传统文化,挖掘自然资源禀赋,保护乡村历史风貌,发展特色产业,建设乡风文明、宜居富裕的美丽村庄。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奖励、补助、引入社会资本等措施,支持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促进产业发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村庄规划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以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本条例生效前,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继续有效,需要修改的按本条例规定进行。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村庄实际,组织编制体现地方民居特色、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向村民无偿提供并推广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的宣传,引导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第十条 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自规划批准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和居民点建设规划。

村域规划应当明确发展定位、目标和规模,依据村域发展现状,确定村域人口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域生态、生产、生活等各类空间,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和转移,促进山、水、林、田、湖、草和村庄有机融合。

居民点建设规划应当依据村庄规划,对农村建房进行指引,合理安排道路、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绿化、公共照明、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邮政、商业网点等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中。

对于特色古村落、古堡型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增加特色村庄风貌保护、传承和利用等相关内容。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村庄规划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整体改善人居环境行动计划配建项目表、村庄建设要点说明书、村庄规划实施管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