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规划编制的成功经验有哪些

改革开放以来,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市规划体系的改革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其中最具有革命性的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初步形成。近几年,深圳、广州、南京等地进行了包括法定图则、概念规划等新的规划方法的尝试。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等省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城镇协调发展规划,以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综合指导功能、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统筹功能、对城市间竞争合作的协调功能。这些尝试一方面说明我国城市规划在迅速迈进,越来越得到业内人士的共识。同时也说明城市规划的改革在向针对性、可操作性、法定性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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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初步确立了城市规划的法制框架。经过15年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城市规划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亟待调整、修改,以适应我国社会经济新形势的要求。建设部1991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1995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确立了我国城市空间规划体系的结构框架,为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奠定了法制基础。但我国空间规划体系中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是以目标干预为主的缺少弹性的规划,尚处于物质建设规划阶段。

回顾改革开放20余年来,与国际城市规划体系发展历史相比较,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寻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的发展依靠城市规划体系的完善,包括从法律、技术到行政手段等一系列内容的科学化、系统化、完善化。城市规划体系由法规体系、编制体系、管理体系三部分组成,法规体系是基础,编制体系是依据,管理体系是手段,目的是通过依法编制、实施城市规划,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在探讨有关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对城镇群规划编制体系、实施管理提出若干思考。

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基于城市问题的解决、区域经济复兴、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环境共保、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作为城镇群规划及其空间范围的各种研究如火如荼,近几年开展的广州市概念规划、合肥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江苏省三大都市圈规划、安徽省三大城镇群规划、京津冀城乡空间发展规划、珠三角城镇协调发展规划等均属于城镇群规划的尝试。

1.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分析及实践

l.1现状及问题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体系包括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三方面内容。目前,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正面临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两大挑战,以及我国加入wTO之后,来自国际方面的各种压力和挑战。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包括理论体系、技术体系和实践体系等均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从理论体系来说,基础理论缺乏,而应用理论未得到充分的发展。由于我国和西方在政治、经济体制及文化背景方面有所不同,所以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模式,而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规划体系的模式。其次,在技术体系方面,缺乏系统性的技术规范:规划编制系列不完整,且无从参照;规划的法定内容与规划管理的衔接不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下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等。再次,从实践体系来说,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面对市场经济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其可操作性不强;地方性法规或者不完善,或者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矛盾;规划管理方面尤其是“一书两证”管理依据、程序有待规范,以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2.现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反思

2.1区域规划。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展过四次重要的区域规划工作:一是20世纪50年代末期,按前苏联模式,以资源开发和大型工业项目区域规划为主,在部分城市和省区开展。二是20世纪60年代,大规模的全国性各行政系统的农业区划。三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学习西方50~60年代的模式,从全国到各省市(个别到县)的国土规划。当时的国土规划虽提出国土整治问题,但仍以资源开发、生产力与城镇布局为中心,与西方的平衡区域生产力和城市发展的规划有所不同。四是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全国各省(区)开展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重点是研究城镇发展战略,明确省域城镇等级规模,职能结构、空间结构,提出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目前,我国尚未形成

法定化、规范化的区域性综合协调的空间规划系列。中国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新形势,城市之间的竞争不再仅仅表现为单个城市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以核心城市为中心的区域整体间的竞争,以大城市为核心的城市群已成为具有全球化意义的城市。其次,城市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面临经济发展上工业化与后工业化双重压力,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以及资源短缺、就业压力等,快速城市化阶段城乡发展出现的新旧矛盾的交错,城市产业同构、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客观上需要开展区域空间规划,研究区域经济发展模

式和城市空间组合形式,发挥区域规模经济和设施完备的优势,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

2.2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对城市地域内的各类资源,特别是对城市地域内的空间资源进行的整体配置和综合协调。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在20世纪50~60年代,全面学习苏联时期引进的,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经历了艰苦的探索,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89年12月国家《城市规划法》、1991年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的规范陆续出台,为城市规划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定依据和技术规范。20世纪80年至今,全国各地已经按照5年一修编的周期,进行了三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第一轮20世纪80年代的城市总体规划是以城市建设为特征,重点是

弥补基础设施建设欠账,保障了随之而来的改革开放、大规模的城市发展的基本有序进行。第二轮20世纪90年代的城市总体规划是以城市的协调发展为特征。规划既要保证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又要考虑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第三轮:2000年以来的城市总体规划是以贯彻落实“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做好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市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与空间分区管治、城市综合交通与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城市发展与项目建设时序的安排。城市总体规划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一方面说明城市规划的编制内容有着深刻的时代特征,另一方面说明我国的城市规划事业渐趋成熟。但是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承上启下的一个规划环节,其上面的规划层次(包括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表现为我国空间规划系列不完善,直接导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缺乏上一层次的依据,而又与下一层次规划缺乏良好的衔接。

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依据,在《城市规划编制方法》中,加入了城市所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并于1994年8月出台了《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近年来,国家为强化土地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的需要,接连出台了若干个重要文件,均涉及到总体规划与国土规划相协调的问题。一是国发[1996]18号文:“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切实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二是国发[1997]11号文:“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是国发[2004]28号文:“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相互衔接。”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工作均高度重视。但是,二者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如在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用地指标控制以及用地分类等方面,均存在不完全可比的问题;同时在某些原则性问题上也存在分歧。城市总体规划是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如人口、资源、环境等进行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因此,新时期的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的公共政策,而不再是单纯的建设项目规划。

2.3近期建设规划。随着城市总体规划由过去的规模规划向战略规划、政策规划、控制规划转变,其内涵发生了较大变化。目前的总体规划更加注重对城市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的研究,注重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途径的研究,注重对城市总体框架和功能的控制,注重研究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突出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充分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在此背景下,近期建设规划亦发生较大变化,由过去城市总体规划的附属品转向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必要步骤,统筹安排城市近期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时序。针对近期建设规划地位和作用的转变,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从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城乡规划调控作用的高度,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性。随后建设部等9部委将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各级城市人民政府抓紧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框架的设想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框架的建构和完善,应为城镇的发展提供长远性、前瞻性、全局性的战略目标和蓝图,同时还应从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角度出发,为城市的宏观总体控制和常规性管理提供法定依据。规划必须具备原则指导下的应变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应对性。对于不同区位、不同资源票赋、不同规模、不同职能、不同类别、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能够区别对待。为此,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可以分为战略规划、规划编制和图则制定3大部分。战略规划可分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城镇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区域城镇协调发展战略规划等,为法定规划提供前瞻性、战略性思路和支撑。规划编制应该分法定系列和非法定系列;图则制定可以分法定图则和工作图则。规划编制是图则制定的依据,是图则的政策、技术支撑;图则是规划的法律表现形式,是规划意图的法律化,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提供直接依据。

2.1规划编制

规划的编制以实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满足规划实施管理的需要,科学指导城市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为宗旨。试图把所有实际需要的各种类型的规划包含在一个系列里,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此,应该将整个规划编制系列分为规划编制法定系列和非法定系列。法定系列指各类城镇一般均需编制的规划,这些规划上下层次互相衔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城镇实施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非法定系列是整个规划编制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这些规划之间并不一定存在有机的联系。按其深度而言,同一个规划,可能既有属于总体规划层次的内容,也有属于详细规划层次的内容。对于它们的类别、任务、内容和深度等不宜做统一规定,应按城镇实际需要编制,为法定规划的编制提供支撑。

2.1.1法定系列。包括区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规划、详细规划等7层层次。从规划的地域范围讲,区域空间规划是市(县)域或者跨行政区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规划是城镇的;分区规划是城市片区性的;详细规划是地段性的。从规划的作用角度讲,区域空间规划是战略性的空间结构规划,以发挥上级政府的监督职能;总体规划是城市功能控制性的用地布局空间结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建设规划,是对总体规划的深化、细化和落实。

2.1.2非法定系列。非法定系列的规划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按专业编制的,有按地区编制的,还有按有效期限编制的,不必强求统一。但这些规划,可根据各个城镇的特点和不同时期的需要而编制,例如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项目选址规划、各种专业规划、各类特定地区的规划、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等。

2.2图则制定

规划管理要做到依法行政,真正能够直接起到管理依据和作用的,主要是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战略规划和总体规划是宏观层次的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长远目标和整体构想,起原则指导和调控作用。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实施的阶段性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城市土地有序利用和项目的科学建设;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深化,是总体规划意图的具体体现,应该在规划实施中起直接的控制作用。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使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法制化,赋予它们“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法律特征。但由于规划管理面对的是极其复杂且不断变化的城市,规划

必须既有原则的刚性,又有灵活的弹性。也就是使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规划的成果成为法定条文和图则,使详细规划成为工作图则,它们具有不同的审批程序,不同的法律地位,不同的法律效力,起不同的作用。

2.2.1法定图则。法定图则是在控制规划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的,是控制规划的法律表现形式。法定图则是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实施规划意图的主要手段。控制规划由于其图纸、文字繁多,其图纸和解释性说明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定图则,只宜作为技术文件,成为法定图则的说明和技术支撑。法定图则应由有关的地方法规规定其法律地位、作用和审批、修改等程序,确保其法律效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制定其实施细则,规定法定图则的土地分类、建筑物分组及其适宜建设的兼容性,以及土地使用强度和建筑形态要求等。法定图则是规划编制、规划立法和规划实施管理三者的结合。

2.2.2工作图则。工作图则是规划管理部门日常进行规划实施管理的工作依据,是对法定图则的补充。工作图则就是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详细规划的图纸和文本。工作图则更详细地对用地性质做出安排,规定应该建什么;更具体地规定地块的开发强度和控制指标;更详细地规定建筑物与周边的关系;更具体地提出建筑形态的要求等。工作图则的土地分类可以是“国标”的小类。工作图则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导则。用法定图则把必须管的管住,而工作图则是在遵守法定图则的前提下,给行政管理以适当的灵活性,既便于操作,也可通过行政管理弥补法定图则之不足。

3.城镇群规划编制框架研究

3.1城镇群空间内涵

我国的城镇群主要有两种典型形式:一是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的都市圈为代表,由自上而下的城市扩散和自下而上的农村城市化两种力量结合而形成;二是以大城市地区为代表,特别是核心城市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地区,聚集和扩散两种过程均十分明显,城市边缘组团和卫星城发育明显,城市周边地区与城市核心地区之间联系紧密,城乡一体化程度深。

3.1.1城镇群的空间界定。城镇群是由中心城市和外围非农化水平较高,与中心城市存在着密切社会经济联系的临接地区两部分组成。中心城市的确定,首先需划分出城市实体地域,凡城市实体地域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可视为中心城市。对于建成区面积占市区面积10%以上的城市,将包围中心城市的县级行政单元作为中心县,视其为城镇群的组成部分。

3.1.2城镇群的功能整合。城镇群是由强大的中心城市及其周围邻近城镇与地域共同组成的高联系强度的一体化地域,但是并非有了强大的中心城市就能构建成功的城镇群。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协调分工是城镇群整体优势确立与和谐运作的基础。在日常城镇群范围内,重点是围绕中心城市的日常生活、生产与环境职能构筑一个完整的城市功能体。在城镇群范围内,建立相对独立的产业体系是实现城镇群的战略核心。城镇群既可视作城镇群体空间的基本经济地域单元,也可视作一个基本的生态单元,其在更高层次与更大的范围内还必须与其他城镇群实现进一步整合。城镇群在区域城镇群体空间中的整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会表现出更多的网络状发展关系,从而形成一个更大的城镇紧密联系空间。若干个城镇群间类似作用的结果就是大都市连绵带的生成与生长。

3.2我省城镇群规划实践

城镇密集地区城镇协调发展规划的制定,目前在我国刚刚起步。我省城市规划实践方面,1996年编制了《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首次提出“二线三片”的城镇空间布局形式,从理论、法定两方面明确了我省三大城镇群概念。近年来,城镇群规划在规划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我省皖中地区、皖江地区、京沪铁路安徽沿线地区,是全省城镇化发展较快且极具发展潜力的地区。2000年,按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二线三片”空间总体布局,省建设厅组织开展了这三个地区的城镇群布局规划研究工作,从战略层面明确区域城镇布局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指导三个地区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区域基础设施建

设,协调城乡建设,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2003年在三大城镇群空间布局战略规划指导下,开展编制马芜铜城市群规划。通过规划编制和实施,实现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最优,推进跨省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资源有效配置和利用、人居环境共保、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经过近年的探讨和发展,我省以大中城市为核心的城镇群实际已经或正在形成中,其推动力主要来自:中心城市的迅速扩张、开发区的建设、郊区化的作用、乡镇企业的发展、政府的城乡一体化政策和城市市场体系的建设等。其中前三种力量主要来自城市,第四种力量来自乡村,第五、六种力量把自上

和自下的力量联系起来,这与西方城镇群的形成机制有所区别。城镇群的日渐形成,迫切需要科学的规划引导其健康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3.3城镇群规划编制框架

城镇群规划是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框架基础之上建立的,但又区别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框架,因为城镇群地域范围有其特殊性,也有其规划的特殊性。其规划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如何更好地发展城市,从社会经济联系紧密的区域角度解决城市问题。城镇群规划编制框架由结构性的政策规划和发展性的开发规划二级结构组成,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结构框架中的规划编制法定系列相对应。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结构框架中的非法定系列可根据城镇群发展的具体情况作专题研究。从整体上来说,政策规划指导发展规划,是发展规划编制的依据。政策规划和开发规划又分别由政策规划(开发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

划、重点地段规划组成。4个层次组成政策规划是一种结构性规划,主要确定宏观区域发展政策,包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政策、人口就业政策、社会服务发展政策、生态环境与自然保护政策、人文与历史保护政策等。开发规划包括4个内容与政策规划相对应,并分别以对应的政策规划为依据,同时以开发规划的上一层次为依据。就城市规划编制来说,政策规划(开发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区域规划、战略规划、总体规划3个规划层次;专项规划和重点地段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规划3个规划层次。

4.城镇群规划实施管理

4.1.跨行政区规划的组织管理问题

跨行政区的区域规划.,客观上存在一个如何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以及统一实施的问题。能否有效地解决跨行政区区域规划的组织管理问题,也是影响此类规划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国外,解决这种跨行政区规划的组织管理问题的普遍做法是建立相应的跨区管理机构,如“区域建设委员会”“城市联合委员会”等。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建立跨行政区管理机构很有必要。关于跨行政区区域规划的组织管理,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加强法制化建设。迄今为止,我国跨行政区域规划的法制化建设仍十分落后。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成功的区域规划尤其是跨行政区规划的实施与管理,都是通过立法,具有严格的法制基础。区域规划作为对未来时空范围内经济、社会、人口、空间、资源、环境等方面发展协调的总体战略,它不仅是一项技术过程,而且是一项政治过程,是一种政策行为和社会行为。

4.2行政区体制改革设想

在我国,不合理的政区体制也是造成区际利益冲突的重要因素。1980年代以来,在全国普遍推行“市带县”体制。“市带县”体制的本意是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组建各种等级、各种类型的城市经济区。由于在现有的体制背景下,市带县体制就其本质上讲,还是地方政权的一种存在方式,是城市行政区而非经济区。在实行市带县的地区,原来没有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的市县,现在却有了明确的等级关系,故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市县利益冲突。从开展跨行政区区域规划的角度看,要彻底解决这类地区的利益冲突问题,除了有关方面的改革外,还必须配合着行政区体制改革。1990年代,我国特大城市行政区划

开始作出调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直辖市下不能设市,所以只得采用改县为区的方法。“撤县改区”模式逐渐在全国特大城市中推行开来。但是“撤县改区”模式存在许多弊端,一是造成城市持续向外蔓延,耕地资源大面积锐减;二是混淆了不同类型的行政区,出现假性城市化现象;三是撤县改区有可能对原县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撤县改区”模式尚有待完善。

4.3加快区域基础设施共建步伐

提升城镇群的综合竞争力,首先是加快区域性基础设施共建步伐,它是城镇群协调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建设过程中,一是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在城镇群规划和区域性专项规划指导下进行;二是创新机制,解决好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三是建立专门的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基金,成立具有经济调控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的协调机构,提高建设资金利用率。

包头市2021到2035城市规划

新“蓝图”绘至2035年

2018年我市将启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在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2021-2035)编制工作中,我市将创新规划理念、注重统筹协调、优化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挖掘城市内涵,倾心绘制和实施以人为核心的宜居宜业现代化城市规划蓝图。

按照总体规划编制新要求,我市今年将运用新理念、新方法,正式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2021-2035)编制工作。积极开展中心城区城市风貌与“多规合一”有效衔接等问题研究,立足呼包鄂榆城市群和我市发展实际,全面完成总规实施评估;着眼解决我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城市病”问题,聚焦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高起点、高质量规划城市规模和空间布局,科学配置生产、生活、生态等资源要素,有效对接“一带一路”、呼包鄂协同发展等战略规划,力争于10月底前提出《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21-2035)》初步成果,明年三季度全面完成总规修编任务。

与此同时,我市今年还要做好控规和专项规划编研。研究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增加一个规划层次,落实总体规划要求,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修编,先期重点对南海片区、新都市区等50平方公里区域进行控规修编;以“解决中心城区交通拥堵问题,提升城市宜居度”为宗旨,继续深化完善《包头市中心城区交通发展战略及交通改善实施规划》《包头市市政网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并在未来五年内对包头交通状况进行常态化分析和研究;优先安排交通基础设施的关键通道、关键节点和重点工程,合理配置医院、商圈等区域周边的停车设施,方便群众出行。

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区别比较

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区别比较

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具体内容,欢迎阅读!想要了解更多的内容,欢迎关注论坛!

要理解现代城市设计,我们首先就要弄清楚什么是城市规划,什么是城市设计,以及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从18世纪开始,随着工业化进程,城市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严重的城市人口膨胀、环境污染、生活品质恶化等一系列问题,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就是围绕这些问题的解决而产生的。

城市规划是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传统的城市规划多注意城市地区的实体特征。现代城市规划则试图研究各种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土地使用模式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并制订能反映这种连续相互作用的规划。城市规划通常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一些大中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增加城市分区规划。

但是,人们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发现,对于城市的建设和规模的控制,仅有城市规划的理论是不够的,它可以解决城市的功能、性质问题。但具体城市的建设从根本上说还是由无数彼此相关或者不相关的个体项目所构成。一个独立建筑设计或是小规模的外部空间设计,在一个小范围内经过一定程序就可以实现,而不用经过城市规划的批准。因此从最后的设计结果上看,这种设计主要反映业主和能对建筑建造过程产生影响的那些人的思想与价值观念,而忽略了地区的整体效应和与周围建筑群的关系。

如果人们直接以城市规划这种宏观的准则去指导微观的场地建设和建筑设计,极易造成彼此间的脱离,并直接导致环境和空间品质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就迫切需要一种理论来指导中观层面的现代城市设计,于是,作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间桥梁的城市设计理论就应运而生了。说得更具体点,就是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经济得到复苏和发展,人们对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控制中,逐渐显现出它的不足。为了解决大规模的环境特色和质量问题,西方国家的很多城市开始编制超出传统城市规划内容的城市设计策略,旨在通过对形体和发展过程的计划来控制城市的发展,丰富城市空间,创造新的、更有人情味的城市空间。这时候,城市设计已不仅仅是单一的设计活动,而是通过政策、原则、目标、标准来控制城市的环境特色和各种建设活动,人们逐步认识到将设计理念规范化的必要性。

现代城市设计在美国和日本的城市环境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纽约、旧金山、费城、横滨等城市的城市设计从理论到实践都取得了显著效果。

虽然说城市设计导则出现于城市规划理论之后,但绝不能因此而认为城市设计附属于城市规划理论,两者之间是一种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关系。

首先,从设计的出发点来看,城市规划主要是从城市的物的角度出发,强调对城市功能、效率的实现。城市规划对城市布局的合理性有很高的要求。注重的是功能分区、交通规划、与周围城市的联系等物质层面的问题。而城市设计是从城市的.人的角度出发,强调人对城市生活、人的心理和行为的满足。在城市空间的营造中,注重的不是经济因素,而是空间和环境的舒适度与可欣赏度。城市规划强调城市的硬性指标,而城市设计强调的是城市的软性指标。

其次,城市规划是一个理性的过程,在规划过程中排斥人的主观因素和非理性活动,强调规划的科学性。城市设计不是一个纯理性的过程,在设计过程中可以包含直觉和主观判断。因为城市设计中强调的人的心理感受和美的感觉是一种非理性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经常由个人的感受来判断。

最后,城市规划偏重用文字、数据、图表来表达其成果,而城市设计则偏重于用模型、照片等视觉工具来体现其规则。在简要的论述了什么是城市规划,什么是城市设计,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之后。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以什么样的观点和角度来看待城市设计。

延伸阅读:

城市规划从城市设计工作开始

讲述本地规划事

展望美丽新蓝图

城市设计,就是对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它介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之间,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开展城市设计是境外一些城市的普遍做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天津、深圳等城市也积极开展了城市设计工作。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城市设计,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设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开展、切实做好城市设计工作。

一、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 城市设计管理制度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基本保障。

目前一些城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城市设计管理制度。要加强城市设计,必须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

(一)明确城市设计行政管理的主体责任

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起城市设计工作主要职责。城市设计工作涉及的行业、领域十分广泛,但与城市规划最为密切。特别是随着城镇化发展,城市从平面、外延式发展越来越转变为立体、集约式发展,城市地下、地面、空中日益成为一体化的立体空间,亟须将二维平面的规划管理模式尽快转为三维立体的规划管理模式,亟须将城市设计管理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设计工作的主体责任,符合城市发展规律,符合规划工作实际,是务实之举、有效途径。

(二)建立与城市规划相辅相成的工作体制

从天津、深圳、南京等地实践看,紧密结合城市规划开展城市设计,将城市设计内容纳入城市规划成果,将城市设计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环节,将城市设计监督检查纳入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过程,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完整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发挥城市设计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的作用。将城市设计工作与城市规划工作挂钩衔接,可以促进形成立体空间的规划管理模式。

(三)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

通过开展城市设计立法,明确城市设计的地位和要求,树立和增强城市设计管理的权威性。要近、远期结合推进城市设计立法工作。近期,抓紧制定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确立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明确城市设计管理要求,依法依规遏制愈演愈烈的建筑乱象,控制千城一面的“蔓延”。中期,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修改,对违反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的规划建设行为进行问责。远期,研究制定《景观风貌管理法》,建立健全更具针对性、系统性的风貌管理法律法规。

(四)完善城市设计的指导监督工作机制

城市风貌特色既是城市精神的体现,也是民族文化和国家形象的反映,有必要自上而下建立城市设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城市设计符合民族文化传承和国家形象塑造需要。一是建立重要城市特色风貌的清单制度,从保护和传承出发,将突出反映地域特征、民族特色的城市风貌列入清单,挂牌保护,防止“大拆大建”造成建设性破坏。二是建立重点城市城市设计工作指导制度,从创新和发展出发,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将首都、国家中心城市、民族自治区首府,“一带一路”中心城市、海港和边境口岸城市列为城市设计工作重点城市,各省可将主要城市、县城、特色镇列为城市设计工作重点城镇,对其风貌建设进行积极指导、及时督促。

二、完善城市设计编制要求

新时期的城市设计工作区别于以往的传统城市设计,将更注重依法推进,更注重融合自然生态和以人为本,更注重体现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和文脉传承性,是新型的城市设计。在城市设计工作中,要善于学习借鉴、总结创新,完善相关技术导则,建立健全分空间层次的、与城市规划体系相对接的技术体系,通过城市设计,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一)注重从城市整体层面开展城市设计

统筹城市发展、自然山水保护,将城市与自然山水作为一个整体,将城市老旧城区、新城新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总体城市设计,促进融合发展、一体发展。近些年,我国部分城市在城市整体层面开展了城市设计,但过深过细,难以纳入总体规划落地实施。对全国多数城市而言,总体城市设计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特定章节,一般可包括三个方面内容:规定城市风貌特色定位,确定城市总体空间格局、整体景观体系、公共空间体系,划定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

(二)突出做好城市重要片区的城市设计

城市内部各片区、组团的风貌特色有很大差异,应结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差别地做好城市设计。城市一般片区的城市设计可集中考虑公共空间、绿色空间等。城市重要片区的城市设计,如城市中心地区、历史文化街区、老旧城区等,最能代表城市形象和品质,应对空间形态、景观视廊、公共空间、建筑高度和风貌等作出更全面、系统的控制和引导,留住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要通过重点片区城市设计,将山水林田湖等绿色空间引入城市,保留和扩大自然生态空间,达到“望得见山、看得见水”的目的。

(三)积极开展特定地块的城市设计

即按照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城市修补生态修复需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统筹空间布局,协调景观风貌,合理确定功能布局、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和环境景观;精准确定建筑的高度、体量、形态及新旧建筑、建筑群体的空间组合关系,并对建筑风格、立面材料及色彩等提出设计要求。地块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最为密切,是发挥城市设计对建筑设计指导作用的关键环节。

三、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开展城市设计,建立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全挂钩的工作体制,必须改革完善规划管理工作,将城市设计作为完善城市规划、落实城市规划、提升城市规划可实施性的重要手段。

(一)改革创新规划编制工作

将城市设计主要内容纳入城市规划,是增强规划可实施性的客观需要,也是城市设计工作的重要过程。开展城市设计,需要同时改革创新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将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纳入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将总体城市设计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重要片区的城市设计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其重要章节或图则,确保城市设计内容与其他规划内容衔接一致。

(二)改进建筑方案审批工作

要完善建筑方案审查内容,严格确定审查审批工作程序,切实使建筑方案既要反映开发建设单位的诉求,也要符合相关城市设计要求。一般地区的单体建筑方案,应保持与所在地区的平面相协调、高度相协调、风貌相协调;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的建筑方案,包括单体建筑的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必须符合相关管控要求,确保城市设计有效实施。同时,要改进建筑方案审查机制,尊重建筑师的话语权,鼓励建筑设计创新,同时防止建筑“贪大、媚洋、求怪”;要发挥专家的作用,对重要地区、重要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和充分的论证,避免城市领导按照个人喜好确定建筑方案。

四、制定城市设计行动计划

(一)大力推进城市修补生态修复

我国资源环境有限,需要转变城市外延粗放发展模式,通过城市修补、生态修复、有机更新,保障改善民生,增强城市活力。城市设计是城市更新的重要抓手,修补城市、修复生态是实施城市设计的重要手段。应按照有机更新理念,对城市中心区、历史城区、入城口、景观廊道等重要地区、地段进行城市设计,并依据城市设计,加快城市修补、生态修复,补充增加城市生活急需的养老设施、停车设施、体育场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被填埋的河道、被侵占的岸线,确保功能设施、绿色空间得到增加,开发强度、污染排放受到控制,让城市恢复活力、保持特色。

(二)加快制定工作计划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起步之年,也是城市设计工作全面推进之年。各地要加强城市设计工作与“十三五”规划工作的结合,尽快编制城市设计五年行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将“十三五”确定的未来五年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要更新改造地区作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明确工作目标、设计要求、时间进度和保障措施等,促使各地及早谋划和开展城市设计,指导近期建设。

(三)积极推动试点示范工作

考虑我国大多数城市还缺乏经验,宜将有一定风貌特色、工作基础的城市列为试点城市,通过先行先试,不断总结经验,及时普及推广,引领全国或各省城市设计工作。另外,还可以将在历史文化传承、特色风貌塑造、产业发展、经济效益、劳动就业等多方面取得成效的城市设计项目公布为示范项目,作为各地开展城市设计的样板。

五、建立城市设计工作队伍

(一)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城市设计专业

根据全国城市设计人才培养和需求问卷调查,城市设计人才需求十分旺盛。目前,我国有196所高等院校设立城市规划专业,269所高等院校设立建筑学专业,92所高等院校设立风景园林专业,在校生总计13.5万人,这是城市设计的新生力量。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在本科阶段设置城市设计专业,鼓励高校扩大城市设计研究生规模,用3—5年时间,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水准的城市设计人才。同时,广泛地在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专业完善城市设计课程,使相关专业大学生从专业学习伊始,同时学习掌握城市设计专业知识。

(二)加快开展城市设计专业技术培训

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7761家,城市规划编制单位2179家,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人数超过6万人,是近期推进城市设计工作的生力军。加强现有的规划、建筑专业人员培训,可以短期内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充实城市设计工作队伍。要有组织地开展城市设计专业技术培训,有关单位将城市设计纳入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继续教育,增强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城市设计的能力和水平。

六、健全城市设计保障机制

(一)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加强城市设计工作涉及城市建设用地,还涉及林地、耕地、河湖等生态用地;涉及城市建设活动,还涉及生态建设工作,需要改革创新多部门的相关工作。有必要将城市设计作为各部门的重要职责,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城市设计工作。

(二)注重发挥学会协会作用

城市设计工作涉及城市规划、建筑、风景园林等多个学科、多领域。这些学科领域的相关学会协会人才济济,是推动城市设计工作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的优势,结合社团改革发展,动员相关学会协会积极开展城市设计评优、城市设计会展,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尽快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设计理论体系。

(三)加强新闻宣传舆论引导

目前社会上一些人,甚至领导干部对城市和建筑普遍缺乏科学认知,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广泛宣传历史、人文、美学、建筑知识,传播正确的建筑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增强社会公众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科普常识,提升社会公众艺术素养和欣赏水平。

(四)保障社会公众参与权利

我们正在推进以人为中心的城镇化,人民是城市的主体,服务人民是城市规划建设的中心。城市设计作为城市规划工作的组成部分,既是空间形态的设计,也是各方面利益的协调手段。城市设计要充分体现城市居民的意愿,保证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性,保持公开、公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要将城市设计成果作为政府、部门、专家、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城市空间形态、风貌特色的普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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