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注重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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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环保、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逐步实行票决制。
建立城乡规划决策咨询论证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具有高级职称的规划、建设、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第六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七条 编制开发园区规划、局部片区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结构性安排。
编制开发园区规划、局部片区规划以及重大项目的规划,确需调整城市次干道局部走向、改变支路通达性或者取消支路的,必须进行必要性论证,提出道路交通解决方案,并优先实施。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有关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实现信息共享。
各种市政管线专项规划应当统一高程、统一坐标体系。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级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不得改变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和城市、镇的结构性安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通则和图则分层次制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递进更新,及时将经过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局部地区的规划成果、市级以上有关城乡规划的规定,形成管控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管控体系。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要交通枢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并按照规定将其核心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体系。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首次在本市承接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性登记。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方案及有关技术报告,应当采取专家评审会、论证会、咨询会、部门联合审查会等方式或者组织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需要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方案报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将草案通过固定场所、政府网站、报纸等方式进行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力,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并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现先建优先的建设原则。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部门出具的开展前期工作的证明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镇城乡规划编制薪酬管理办法,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镇城乡规划编制薪酬管理办法,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镇城乡规划编制薪酬管理办法:
(一)有法人资格镇城乡规划编制薪酬管理办法;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由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下面是管理办法的全文,我整理出来给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给村镇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五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严格依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并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
第六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以县域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对村庄和集镇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人文因素、村镇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条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规划设计单位在对乡域村庄和集镇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之后,提出两个以上的村镇总体规划方案;
(二)在省或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比较方案审查,确定方案;
(三)规划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方案进行深入设计;
(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报告;
(五)县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体系,明确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引导村庄和集镇合理、科学地同步建设,协调发展,为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远期十五年至二十年,近期为五年左右。
第十三条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确定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二)确定村庄、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划定村庄、集镇的规划区范围;
(三)确定村庄、集镇相互间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的总体安排;
(四)确定主要非农生产企业用地的分布;
(五)确定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六)综合协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十四条村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总体规划图件和文件。
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主要图纸:
(1)村镇总体规划──现状图:图纸比例1:10000或1:20000,图幅应覆盖行政区范围。应表明现状的村庄、集镇的位置、人口分布、土地利用、资源状况、道路交通、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及主要乡镇企业和公共设施的分布,以及对总体规划有影响的其他内容。
(2)村镇总体规划──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应表明规划期末的村庄、集镇的分布、性质、规模、对外交通和村镇间的道路系统、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主要乡镇企业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防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村镇总体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肯定、简练,主要内容有:明确总体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规划期限。预测镇域人口规模,城镇化水平。确定镇域村镇体系以及村庄和集镇的性质、规模。说明主要生产企业和主要公共建筑的布局及配置情况,明确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规划,以及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十七条村镇总体规划说明应当对规划文本和图件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规划意图、依据及分析论证的过程。
第十八条基础资料是反映村镇基本情况,进行总体规划的原始依据,应整理汇编成册。基础资料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自然条件;
(二)资源条件;
(三)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
(四)乡域所有村庄和集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条件;
(五)乡域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状况;
(六)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七)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八)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九条编制集镇建设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规划设计单位在对集镇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之后,编制《集镇规划规模论证报告》报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规划设计单位依据核定的规划规模进行方案设计,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比较;
(三)在省或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比较方案审查,确定方案;
(四)规划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方案进行深入设计;
(五)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报告;
(六)县人民政府批复。
第二十条集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集镇的现状条件,有关各行业的发展规划,合理利用集镇土地,协调集镇空间布局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规定集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并对近期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分析确定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具体界定规划区范围,并确定规划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用地规模,以此作为人口和用地规模论证的基数;
(三)提出规划期内集镇镇区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
(四)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标准,规模及布局,按照《村镇规划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进行地块划分,并提出各功能地块的控制指标;
(五)确定集镇内部的交通运输系统,包括道路走向、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点座标及竖向设计;
(六)布置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管线与构筑物;
(七)安排绿化、能源、环境卫生、防灾等工程;
(八)确定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景观、风貌的建设要求;
(九)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并对局部重要地段的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第二十二条集镇建设规划的期限应当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同。
第二十三条集镇建设规划成果包括图件和文件。
集镇建设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规模论证报告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二十四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图件:
(一)集镇建设规划──现状图:图纸比例:1:1000~1:2000,图幅应覆盖规划区范围。标明集镇建成区范围,按《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中村镇用地分类确定集镇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道路系统,主要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与公共建筑的配置,各类建筑与基础设施的质量分析,现状用地平衡表,风玫瑰。
(二)集镇建设规划──用地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应表明规划期末各类用地的.范围、布局及发展方向,地块的划分及控制指标,主要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规划用地平衡表,风玫瑰,规划期限。
(三)集镇建设规划──道路管线工程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应表明道路及其竖向设计、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防灾等工程规划,规划期限。
(四)集镇建设规划──环保环卫绿化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应表明绿化系统的布局,重要的景点及反映地方特色的建筑,文化历史风貌地段,河湖水系,以及环境保护和环卫设施的要求及规划措施,规划期限。
(五)集镇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1:1000。对集镇近期建设地段及重点地段进行详细规划,包括建筑的布置、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化、小品、街景立面的规划设计,必要时可以增加建筑单体的平、立、剖面图及效果图,近期建设期限。
第二十五条集镇建设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主要内容有:明确集镇的性质、规模及规划区范围,各项规划标准的确定,用地布局,各项工程规划,用地平衡表,以及近期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和实施步骤,控制管理规划,一般包括:
(一)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二)建筑间距的规定;
(三)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主要有: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100%);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要求。
第二十六条集镇建设规划说明应当对规划文本和图件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规划意图,依据及分析论证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基础资料是反映集镇基本情况,进行规划定性、定量分析的原始依据,应整理汇编成册,基础资料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二)历史资料:包括集镇的历史沿革,历次规划的成果资料;
(三)村镇总体规划资料;
(四)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五)人口资料:包括现状常住人口、通勤人口、流动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六)集镇土地利用资料:土地利用现状,用地的综合评价;
(七)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八)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九)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的分布状况;
(十)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
(十一)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十二)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资料;
(十三)影响集镇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十四)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规划的任务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对村庄的各项建设进行具体安排,深度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
第二十九条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界定规划区范围;
(二)确定村庄各项用地标准和规模;
(三)具体布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四)布置道路、绿化及各项公用工程设施,进行竖向设计;
(五)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六)制定实施步骤。
第三十条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应根据村庄建设任务和具体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客观确定,一般为十年左右。
第三十一条村庄建设规划成果包括图件和规划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村庄建设规划的图件:
(一)村庄建设规划──现状图:图纸比例1:1000或1:2000,图幅应覆盖规划区范围。主要标明村庄各类现状建筑物的位置和体量、质量的分析,现状用地平衡表,风玫瑰。
(二)村庄建设规划──规划总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主要标明规划期末各类建筑物的具体布置和道路网的布置,道路的平面及竖向设计,绿化布置,规划用地平衡表,风玫瑰,规划期限。
(三)村庄建设规划──管线工程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标明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等工程规划,规划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内容不多可以并入村庄规划图。
(四)必要时可以增加村庄主要公共建筑及住宅单体设计图:图纸比例1:50~1:100。单体的平、立、剖面图,根据需要绘制效果图。
第三十三条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简要说明村庄的现状情况,规划意图,指导思想,计算技术经济指标,用地平衡表,建设项目的安排及投资估算。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审批
第三十四条集镇建设规划中的规划规模须先报经所辖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报批资料包括如下内容一式二套:
(一)乡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复的报告;
(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决议;
(三)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规划规模核定的批复(只限集镇建设规划);
(四)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规划蓝图及图件的彩色照片。
第三十六条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报批资料包括如下内容一式二套:
(一)乡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复的报告;
(二)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并附图纸的彩色照片。
第三十七条省及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指定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村庄、集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报请原审查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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