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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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现予公布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 市、县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政府应当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政府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经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政府审批或者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政府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县政府应当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县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政府审批,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本级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本级政府组织召开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上报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二)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后,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调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有关市、县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政府批准。调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核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执业条件。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城镇建设工作调研报告

严格贯彻中央及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为关键。下面是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我为大家共同的小城镇建设工作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

小城镇建设工作调研报告1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

小城镇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联系城市和农村的桥梁和纽带。为全面了解我县小城镇建设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建议,加快我县小城镇建设发展步伐,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近期,县人大常委会小城镇建设调研组对我县小城镇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组先后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深入城建、土管和浒湾镇等单位与长期从事小城镇规划建设的一线同志和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县小城镇建设的真实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在打造一流县城的同时,从统揽全局的高度,以村镇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步伐,初步形成了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和谐发展的格局。

1、科学编制规划,以规划引领农村小城镇发展。农村小城镇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搞好农村小城镇建设,首先要科学规划。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农村小城镇建设的规划工作,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适度超前”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组织、专家编制、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注重突出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以超前规划引领农村小城镇发展。早在2007年,各乡镇就聘请了东华理工大学和华中科大联合编制了《总体规划》,确定了各乡镇的区域规划、城镇性质、总体布局以及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环保环卫、建设控制等目标。今年,浒湾镇和对桥镇分别围绕“文化旅游名镇”、“生态旅游边贸新镇”的目标,再次请省城市规划设计院对集镇建设规划进行了修编,浒湾镇还聘请了专业部门完成了污水管网和书铺街老城区建设规划,为下一步的发展进行了科学定位。县土管局自2008年开始,聘请相关部门对各乡镇集镇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了编制,去年已通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并正式实施。

2、强化基础设施,以项目带动农村小城镇发展。项目是集镇建设的“引擎”,大项目大发展,小项目小发展,好项目快发展,无项目没发展。近年来,我县按照省、市的要求,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以镇村项目建设为抓手,带动小城镇发展。从2008年开始,全县各乡镇每年实施100多个村镇建设项目,切实加强了农村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县委、县政府还印发了《关于推动乡镇集镇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各乡镇大力实施“十个一”建设工程,即一套科学超前的总体规划、一套集镇管理的长效机制、一套安全清洁的供水系统、一条亮化美化的集镇街道、一个文明安全的和谐社区、一个功能齐全的农贸市场、一个优质便民的服务中心、一所群众满意的中心学校、一个设备齐全的卫生院、一座温馨祥和的敬老院。2012年,各乡镇安排了143个镇村项目,总投资达7.75亿元。随着每年实施的镇村项目成功建设,有效地促进了我县小城镇功能的不断完善,小城镇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2011年,我县小城镇建设工作在全市年度综合考评中获第二名。

3、突出重点建设,以示范引导农村小城镇发展。按照全省实施“百镇示范工程”的安排和要求,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以上,突出抓好浒湾镇、对桥镇等高速公路、国道、景区沿线重点集镇的小城镇建设。浒湾镇充分发挥千年历史文化名镇和地处抚州“6+1”城市群较为中心地带的有利条件,通过多渠道筹资,积极加强项目建设。先后建设了金浒广场、浒湾抚河大桥、金溪三中综合大楼、老街道路改造、新街路灯亮化与下水道工程、自来水设施建设和浒湾中心医院大楼等基础设施项目。目前,正在开展“一渠两岸”及书铺街开发等项目建设,促进了小城镇功能的不断完善。至2011年底,浒湾镇人均道路硬化面积7.1平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4.2平方米,自来水普及率达75%,城镇化率达40%。对桥镇以龙虎山风景区为依托,充分发挥国道沿线交通优势和毗邻华东交通枢纽城市鹰潭市的地理优势,积极开展示范镇建设。先后建设了农村党员干部培训中心、农贸市场改造及集镇美化亮化硬化工程、便民服务中心及文体活动场所、对桥镇中学校园环境建设工程等项目。至2011年底,对桥镇人均道路硬化面积6.9平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4.6平方米,城镇化率达35%。为策应省委、省政府建设和谐秀美乡村的要求,县新村办通过镇村联动等方式,对浒湾、陆坊、琉璃、对桥、石门等乡镇所在地或边缘村进行新农村建设布点,有力地推动了上述乡镇集镇的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硬化等工作。

4、健全管理机制,以管理促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发展。注重管理是农村小城镇建设的核心。近年来,各地通过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清扫、保洁、清运、管理、执法、监督“六位一体”的小城镇建设管理体系。例如:浒湾镇制定了《小城镇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和《浒湾镇镇区卫生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了临街单位、住房、商店“门前三包”责任制;在原有4名环卫人员的基础上,增配2人,并购置了垃圾处理专用车等清洁工具,及时清扫街道,及时运送垃圾,确保路面全天候整洁;成立了街道管理巡逻小组,有效遏制了违规现象的发生;成立了交通管制小组,进行全天候沿街巡逻,确保辖区交通畅通;对镇区广告乱贴乱挂、商户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垃圾乱丢乱倒等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提升了镇区环境卫生水平。为切实加强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今年8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彭县长亲自召集乡镇主要领导开会,明确责任,进行部署。县新村办还在省、市、县安排的农村清洁工程经费中对集镇环境卫生工作给予经费奖补,推动了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秀谷镇大力实施硬化、亮化、绿化、美化、净化的“五化”工程,强力推行门前三包制,路段长、班子成员包片制,绿化认养制,举报奖励制等管理模式,成功营造了小城镇管理的良好氛围。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对县城小街小巷进行全面监管,消除卫生盲区,保障了城区环境卫生。大力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社区建设、市民教育,为我县争创省级文明城市和省级园林城市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不足

1、编制缺乏长远规划,集镇功能不够完善。2007年乡镇虽然聘请了东华理工大学和华中科大联合编制了《总体规划》,但当时规划编制粗糙,乡镇有应付差事的现象。且该规划已时过境迁,难以完全适用当前和今后小城镇建设的现实需要。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除浒湾、对桥完成外,其他乡镇均未开展。究其原因:一是经费紧张,编制一套规划需15万以上;二是规划很难做到科学、实用,在实施中规划与建设存在“两张皮”的现象,随意性较强,很难长期严格遵照执行。 集镇规模偏小,产业特色不显,吸附承载能力不强,商贸不旺,功能也不完善,与“十个一”的要求相比,差距较大。乡镇与乡镇之间发展也不够平衡。人口较多的集镇功能相对比较完善,人口少的集镇功能有萎缩的现象。

2、建设投入相对不足,基础设施比较薄弱。近几年来,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主要是依托项目投入,县、乡财政直接安排资金投资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较少。乡镇财政主要是保工资、保运转、搞乡镇政府大院建设,对集镇的公共设施投入除了购置部分环卫设施、支付保洁人员工资和街道路灯电费,再加上零星修修补补之外,自有资金投入较少。县财政主要以项目配套为主,单项列支专款用于集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多,与国民经济发展,与县级财政增幅,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功能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小城镇的环卫、园林、公厕等公用设施比较缺乏,绿化、美化、亮化工作也未能跟上。

3、土地经营文章做得不活,集镇发展缺乏后劲。据统计,2009年-2011年,全县乡镇公开出让乡镇国有建设用地共4宗,面积8.4亩,成交价117.45万元。其中浒湾镇2宗,何源镇、双塘镇各一宗。据了解,当前乡镇一是土地收储难。农村集体土地收贮价格较高,乡镇很难承受。原粮管所、供销社等乡属单位占用的土地纠纷较多,闲置土地很难盘活。二是为节约成本、图省事。乡镇为规避土地出让相关税费,同时也为了省去争取用地指标难的麻烦,干脆“单打碎敲”单宗出卖。三是农村建房滥占乱建现象比较普遍。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制度未能建立,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有蔓延的趋势,集镇土地出让价格不高。四是缺乏长远打算。当前乡镇工作千头万绪,尤其是维稳压力任务繁重,经营土地没有硬性任务和考核指标,乡镇主要领导没有也很难把经营土地放在应有的位置。由于土地经营做得不活,社会资本参与集镇建设与开发的力度不大,大多数集镇年年老样子,没有什么大的变化。

4、环境卫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脏乱差现象比较突出。一是垃圾处理设施缺乏。除双塘、石门建有简易垃圾中转站外,其他乡镇没有垃圾中转站,也没有规范的垃圾填埋场,大部分乡镇租农用车作为垃圾清运车。二是保洁队伍不够稳定,人员数量不足。目前,保洁人数较多的有浒湾、对桥,保洁较好的有双塘,但普遍存在着保洁人手少,保洁效果差的问题。三是集镇居民保洁意识差。单位和居民门前“三包”责任制基本没有建立,少数集镇虽建立了,但落实差,垃圾乱丢乱倒现象严重。

三、几点建议

1、要切实把小城镇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略,强调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化”同步。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建设和谐秀美乡村,其中要求至2015年全省50%左右的乡、村要达到和谐秀美的标准。小城镇作为乡镇的政治、生活、文化、信息中心,作为城乡“三个文明”建设的展示窗口,县、乡政府责无旁贷要把小城镇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主攻“两区”建设成效明显,城区建设荣获多项殊荣。相比之下,我县农村小城镇镇建设虽有较大进步,但与“三化”同步相比,与和谐秀美乡村标准相比,与农民和集镇居民幸福指数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把小城镇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核心是要强化县、乡领导抓小城镇建设的责任意识,并形成政府、部门、社会、群众齐抓共建的的格局。

2、要切实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乡镇要切实做活土地经营文章。要加大土地收储的力度,对原乡镇站所、厂矿、学校、砖瓦窑等闲置土地要因地施策,尽快收储;对集镇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要像秀谷镇抓“两区”建设征地一样,责任到人,限期征收。要加大土地公开出让力度,通过“招、拍、挂”引进竞争机制,控制用地数量,提高竞拍价格。要大力推广浒湾、合市等地事前公示、联审联批制度,加大农民占用耕地税的征收力度,遏制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浒湾镇对集镇规划区内居(农)民建房采取不接电等方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筹措小城镇建设资金,取得了较好效果。土管部门要适度安排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支持集镇搞活土地经营,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县财政要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建议从2013年始,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推磨转圈的方法,集中抓好1-2个乡镇的集镇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镇村联动”项目也要主动跟进。对乡镇编制规划所需经费,建议县财政适当奖补,以调动乡镇搞好规划编制的积极性。

3、要切实加强小城镇的环境卫生管理。小城镇建设要“建管并重”,尤其是环境卫生管理,今年内要有明显的改观。要完善集镇垃圾的清运处理办法。浒湾、对桥、陆坊、左坊等交通便利的乡镇,应建立垃圾中转站或简易的停放场,并出资委托县城管局统一运至县埋焚场,县财政给予适当的奖补。其他乡镇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填埋场。要增强和稳定保洁队伍,用足用好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适当提高保洁人员工资待遇和政治荣誉,完善保洁员的责任和奖罚机制,提高清扫保洁效果。乡镇要定期对集镇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整治,解决集镇乱停、乱堆、乱倒的“脏、乱、差”的问题。

小城镇建设工作调研报告2:

小城镇作为乡村经济、政治、文化集聚中心,其发展不仅是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良方,更是对当地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影响的大战略。发展小城镇,有利于乡镇企业相对集中,更大规模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避免向大中城市盲目流动;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化解制约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矛盾,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现代化。近年来,我镇以“以业建镇,以业兴镇、重点突破,梯级推进”为思路,小城镇建设进程得到了明显加快,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谭家山镇小城镇建设基本情 况

关于上半年城市建设的调查报告范文

关于2015上半年城市建设的 调查报告 范文

以来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xxx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城市化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县委、县政府大事、实事工作要求,狠抓四项重点工作和四大重点工程的落实,努力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和城区居住环境,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上半年完成城建总投资达1.4亿元。新开工建筑面积23万m2、造价1.8亿元;在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造价2.3亿元(含跨年度工程);竣工建筑面积2万m2、造价15万元。城区便道维修、硬化及改造面积2.9万m2,铺设、改造供水主管道11米,新修、清淤主干沟渠及城内排水沟15米,实施主要街道行道树、绿化小品等绿化2.2万m2。根据实际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城市建设主要工作成效及县委、政府大事实事的重点城建工程实施情况

(一)城市规划编制及管理

1、总规审批

聘请天津市规划设计院编制了《xxx县215―22年县城总体规划》,规划城区建设用地24平方公里,人口18万;路网结构以凤凰路和千童大街为十字型主干道,四条内环路、四条外环路为骨架;功能分区以旧城区为商贸区,城南为工业区,东南角为商业居住区,西南角为行政办公区。规划已经市规划局审定,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正在市国土部门审批。

2、详规编制文书看准网版权所有

聘请浙江东华设计院编制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概念规划设计初步完成。千童大街、凤凰路的道路规划已初步完成。西环路凤池环岛至三里庄路口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初步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正在进行二稿编制。盐山中学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初步设计已经完成,正在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完成了《xxx县村庄空间布局总体规划》和城区主要路口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规划管理

为维护城区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狠抓总规和详规的落实,严格工程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监管,全面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半年来,对盐山一中新校区、马村工业区等区域进行了规划测量,工程放线测量面积1公顷。审批建设项目56项,办理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手续18份,“一书两证”执行率1,工程放线率1。

(二)基础设施建设

1、千童大街、凤凰路和海泊路三路拆迁建设工作准备就绪

该工程拆迁道路总长648米,拆迁涉及214户(农业户111户,非农业户88户,单位15个),房屋拆迁面积31879平方米,宅基地87.81亩,企业占地59.33亩,道路新征地112.43亩,沿街门店51米,共需拆迁资金4281.88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3783.82万元。其中:

千童大街全长23m,北至北环路、南至南环路,规划道路红线宽4m;拆迁涉及144户,房屋拆迁面积19318m2,共需拆迁资金288.57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225.36万元。

凤凰路全长315m,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规划道路红线宽6m,路幅宽32m。房屋拆迁面积1857平方米,拆迁涉及57户,共需拆迁资金1287.18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8.2万元。

海泊路西段长13米,东至沧庆路、西至西环路,规划道路红线宽35米,油面宽2米,两侧各7.5米人行便道。拆迁涉及13户,房屋拆迁面积188m2,共需拆迁资金189.13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98.26万元。

2、城区绿化和市政设施维修建设工作实现新突破

城区绿化。城区绿化面积2.2万m2。一是行道树种植。在东、西、北大街和北环路种植龙爪槐、白蜡等树木6余株,周边铺设草皮花砖5余块。二是北环路绿化带补种。补种冬青3株,各路口设置安装绿化带护栏4延长米。三是绿化小品建设。28国道与南环路交口处、三通加油站旁三角地带建成绿化小品一处,共种植冬青3万余株、龙爪槐49株,铺设草皮花砖4余块。四是沧乐线与北环路交口处凤池环岛绿化包装。种植小国槐树4余株。

市政设施建设。城区便道维修、硬化及改造面积2.9万平方米。一是东、西、北大街路沿石放坡和便道硬化维修。放坡路沿石38延长米,新铺设水泥花砖、彩砖34块,铺设面积2125平方米;翻修水泥花砖28块,铺设面积175平方米。二是对实验中学门前、电信局路口、西三里红绿灯处、西关红绿灯处、东大街牌坊等路口实施了便道维修和硬化建设。新铺设路沿石36延长米,新铺设水泥花砖、彩砖72块,铺设面积45平方米。翻修水泥花砖47块,铺设面积3平方米,平整面积68平方米。城区11个路口的便道硬化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三是人大老年娱乐广场维

上半年城市建设的调查报告修建设。新铺设水泥花砖、彩砖148块,铺设面积88平方米,平整面积9平方米。

3、城区供水功能进一步完善

一是城区供水工程进入招投标阶段。目前供水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图纸已设计完成,并通过市审图公司审核,即将进入招投标程序。二是城区供水功能有所提高,共铺设供水主管道11米。其中:对东大街东扩段、职教中心家属楼等6处8户进行了入户安装,铺设供水管网5米;对东门外等4处供水管网进行了改造,铺设供水管网85米;对城区4眼供水井进行了全面检修保养,加强了水质检测,使设备完好率和安全率达1。并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供水调度方案,确保了安全供水和夏季高峰期用水。

4、城区排水工程步伐加快

一是对曾杨干沟进行了整体清淤。清淤标准为上口8米、下口3米、深1.5米,清淤长度5米,投资3万元。二是对东北角排水出口李肖干沟进行了整体清淤。清淤长度35米,修建桥涵21座,投资12万元。三是南环至宣惠河排水工程正在实施中。工程总长386米,预计投资251万元,该工程完成后,可有效解决西部排水问题。上游南环至小李庄西侧新开挖明沟8米、需动用土方量3319m3;下游小李庄西至宣惠河清淤长度28米,需动用土方量47663m3。四是新修了沧庆路农机公司至南环加油站长22米的排水暗沟。五是清淤实验小学南侧排水沟渠3米。六是对城区三个排水泵站进行了全面检修。目前,城区主排水沟渠排水基本畅通,可达到城区日降雨量16毫米无大面积积水,同时为汛期低洼区域实施机械强排打下了基础。

5、住宅小区建设进展顺利

实施了龙凤福园、凤凰花园、海棠名人、金三角、丽景花园、吉祥花园、文苑、广场、恩际、天泰、宏润和建设小区13个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投资金额2.8亿元。其中规模较大的有:

龙凤福园住宅小区。位于县城东南角商业居住区,由沧州千万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总投资4万元、占地53亩、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设计标准高、布局合理、风格新颖别致。

凤凰花园住宅小区。位于县城东南角商业居住区,由天津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总投资1.2亿元、占地18亩、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6、千童购物中心又为xxx增添新亮点

千童购物中心属建设局招商引资项目,位于文化路和北大街交口处,工程投资2万元、占地面积16亩、建筑面积22平方米,设计为具有现代气息的五层大楼,楼内设施齐全,配有中央空调、电梯、扶梯等,楼外设有占地7亩的停车广场。千童购物中心预计今年1月份竣工,该中心可解决1多人就业,解决超市网点分散的现状,加快盐山以商兴县的步伐。目前该工程正在进行第四层主体施工。

7、旧城改造稳步推进

一是师范、贸易办北、xxx广场西三个低洼住宅区进行了旧房改造,分别实施了文苑小区、吉祥小区和广场小区住宅楼的工程建设,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造价148万元。二是向阳院、人大北家属院、农业局家属院、老二中家属院等低洼住宅小区完成了实地勘测、调查摸底和入户座谈,制定了旧区改造方案,共需拆迁219户,拆迁占地43.85亩,拆迁面积16平方米,需拆迁资金145万元。

(三)城区环境综合治理

3月23日至5月23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xxx县城区环境综合治理动员大会精神和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的总体工作部署,由建设、工商、公安、土地、交通、盐山镇等12个部门143名队员组成突击队,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环境综合治理共投入资金17万元,在交通秩序、违章建筑、商品占道、环境卫生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另外在长达两个月的突击治理过程中,未出现一例上访事件;无一起违法行政事件和不良行为;无任何伤亡事故发生。西隅村村民、老干部等纷纷赠送锦旗、邮送 感谢信 件、拨打感谢电话对治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x月24日,城区环境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进入长效治理阶段。专门成立了由建设局、公安局、土地局、工商局和盐山镇组成的46人的盐山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由建设局副局长邢建民同志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建设局。工作任务是巩固突击治理成果,圆满实现城区环境治理目标,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使城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城区环境综治工作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章建筑和违规占地治理

按照“法律文书齐全、法律事实准确、运用法律恰当”的工作原则,依法拆除城区内违章建筑164处,建筑面积93多平方米,收回违法占地2多平方米;其中强制拆除7处,建筑面积23多平方米。依法强制违章施工建筑工地停工15处。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为按照《盐山县215―22年县城总体规)划》进行规划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2、退店经营、流动摊点和建材占道治理

一是退店经营、流动摊点和经营性建材占道治理。依法治理城区沿街门店退店经营3多户次,依法强制执行4户次,治理流动摊点15多处,收缴占道物品3多件。清理经营性占道建材3余处,砂石料等6余方,瓷砖、瓦材4万块。东、南大街商品占道、沧庆路经营装饰装修材料占道、沧乐线城区段经营性建材占道、东大街牌坊处水产市场占道等1余年未解决的顽疾得到了有效治理。二是沿街建筑工地治理。按照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围场作业,施工建材不得占用主干道的要求,依法治理不按规定围场作业和建材占道工地15处,清理砂石料82多方,土方1余方,依法强制清理没收砂石料13余方,实心砖16余块。门店、商贩和施工单位的城市环境意识有所提高。

3、广告牌匾治理

按照依法取缔沿街立式、落地广告牌匾,规范平面广告牌匾的治理原则,对沿街立式、落地、突出墙面和落地广告灯箱等不规范广告牌匾进行了彻底清理,审批、设计和安装平面广告牌匾工作已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依法拆除沿街不规范广告牌匾和广告灯箱55多块,拆除主要路口户外大型落地广告牌匾8处,强制拆除和收缴广告牌匾11块。审批安装平面广告牌匾3多块。

4、环境卫生治理

依照由表及里,由街道向住宅小区、机关单位、城中村和小街小巷延伸的治理原则,对城区范围内环境卫生进行了彻底清理。一是重点对外环路两侧、实验小学、阜德医院后、老电力局处、工商路等4余处垃圾死角进行了清理清运。清理生活、建筑垃圾35余方,清运25余方,平整地面37多平方米。二是清理城区沿街建筑物上的“牛皮癣”。清除小广告53多条。三是规范生活垃圾点。在东西大街及扩展段安置了19个玻璃钢垃圾箱,缓解了乱倒垃圾现象。四是增强沿街门店和单位的责任意识。发放并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5多份。五是加大垃圾日产日清工作力度。城区范围内垃圾清扫清运工作进入日常化、经常化、规范化轨道。

5、交通治理

一是针对城区交通秩序混乱现象,加大了规范车辆停放的治理力度。东、西、南三条大街划定停车线58米;县城十字街、西关红绿灯和东大街东牌坊等路口划定停车警戒线,5米范围内禁止停车;城区街道和路口安置停车标志牌,其中安置交通警示牌44块,公交车停车标志牌1块。二是加大城区主次干道和主要路口车辆乱停乱放清理疏导和处罚治理力度。共清理疏导违规车辆13多辆次,取缔违法三轮车2多辆,处罚非法营运车14多辆。三是完成了城区主次干道破损路面的摸底工作,需修补面积7725平方米,适时由交通部门对破损路面进行修补。

6、电力维修

城区共清理废弃电杆132根,维修坏损线路4余处,清理废弃线路2多米,新铺设电缆9多米。东、西、南、北大街,北环路、文化路等处路灯基本达到亮化要求。

7、专业市场和便民市场安置

一是东大街东扩段专业市场清理安置。依法拆除违章建筑6处,清理柴草、垃圾等杂物26方,清理占道建材1余方,平整专业市场87平方米,设置了苗木花卉、旧货、水产、粮食交易、宠物和实心砖6个专业市场。专业市场的安置既收回了违法占地,解决了东大街东扩段脏乱差问题;又规范了专业市场,带动了县城东部区域经济的发展。二是便民市场安置。在商贸城、东城路商业街、劝业场、工商路、农行路、西关小桥南路、老南大街电力局段共安置了7个便民市场,从源头上缓解了流商乱摆摊点问题,使城区范围内市场管理进一步得到规范。

8、城区国省道出入路口形象包装和美化建设再现城市新亮点

为提升县城出入口形象,对城区国省道六个出入路口(沧庆路与北环路交口、西环路与西大街交口、南环路与沧乐线交口、南环路与沧庆路交口、南环路与28国道交口、北环路与28国道交口)进行了形象包装和美化建设。一是完成了六个路口的道路硬化维修建设工作。二是沧庆路与北环路交口的凤池环岛和南环路与28国道交口绿化小品的绿化包装工作全部完成。三是六个路口设置安装大型广告牌匾。大型公益、招商广告的设置方案已制定完成,通过招投标,由惠风广告公司负责设计安装。目前,设置安装工作正在进行中。四是完成了28国道、沧乐线和武港线城区段出入口六个城建界牌的设置安装工作。

二、影响城建工程进展的主要原因及解决措施

(一)三路拆迁工作

存在问题:一是拆迁安置和土地征用问题。变更土地性质手续烦琐,需省、市土地部门逐级审批。集体无存量土地,宅基地需从拆迁所涉及村庄的村民手中征用。二是资金筹集问题。

解决措施:一是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加快土地征用步伐,积极做好相关村民的思想工作,由盐山镇政府及相关村委会收回土地经营权,再按照积极稳妥、公开实施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拆迁和补偿。二是统筹考虑农民土地补偿纠纷问题,既考虑全县整体利益,又要考虑老百姓的个人利益,采取综合地价、医疗保险、农民就业等方式,解决纠纷问题。三是统筹谋划,资金渠道多元化,确保拆迁建设资金如期到位。

(二)城区排水工 作文 书看准网版权所有

存在问题:一是街道排水管渠老化、破损和毁坏,部分或全部丧失排水能力,主要有:北环路全段淤积严重,排水功能基本丧失;北大街排水不畅,特别是文化路口,下雨积水严重;28国道两侧排水沟严重淤积,高达三分之二;海泊路全段有沟无渠,完全丧失排水能力。二是旧城区部分低洼单位和小区存在积水问题,排水不畅。主要有二中、人大、人行、水利局、实验小学、老房产家属院和南环路南侧老工业区等25处险区险段,远远达不到排水要求,老百姓意见很大。

解决措施:针对排水设施问题,由于排水工程投资大,建议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对现有老区所有排水沟渠分阶段分步骤重新维修,彻底解决城区排水问题。针对低洼小区积水问题,为确保居民安全度汛,可暂时用机械强排方式解决,建议有针对性的修建改造低洼小区周边区域排水设施。从长远来看,加快旧区改造步伐,对低洼小区逐步进行改造,从根本上解决积水问题。

(三)城市管理工作

存在问题:一是城区居民、门店户、机关单位保护城市环境的意识差,乱仍乱倒、乱贴乱画、破坏市政设施等不良现象仍然存在。二是部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城区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治理工作不予配合甚至增加阻力,致使有些工作不到位。三是虽然县委县政府今年春季进行了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并成立了盐山县城区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但是联合执法还处在初级阶段,工作 制度 、工作措施等还不完善。四是由于城区内环卫设施严重不足,无垃圾中转站,无封闭的垃圾运输工具,大部分居民小区内无垃圾池,垃圾乱倒现象未能根本解决。环卫工人严重不足,根据国家卫生清扫标准人均清扫面积为5m2,而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我县城区清扫面积为72m2,仅有清扫工人53名,人均清扫面积近14m2。

解决措施: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高压态势,防止治理工作反弹。在电视台开辟长期专题宣传栏目,抓好典型报道;结合“八荣八耻”活动,开展社会公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素质和城建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确保综合治理成果长效巩固。二是县委、县政府出台相关督查制度,将城建工作作为考核各单位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各单位的创建意识,使全县上下形成抓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三是完善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制度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各项规章制度,加大依法行政处罚管理力度,不断提高环境综治队员的整体素质,将城市管理工作早日步入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四是增设环卫设施和设备,增加环卫工人。投资95万元在居民小区和外环路修建29个垃圾中转站,在东西南北大街设置垃圾筒157个、果皮箱164个;新增封闭式垃圾运输车2辆、挂式运输车1辆。环卫清扫工人由目前的53名增加到1名,人员工资纳入县财政预算。

三、列入县委、政府大事实事的重点工程年内预计完成情况

(一)规划编制

《盐山县215―22年县城总体规划》在完成市规划局审定的基础上,年内重点搞好土地规划的审批,通过市政府批准。

“两区两路”(即行政办公区、生活居住区和千童大街、凤凰路)修建性详细规划待领导审定后,年内报人大立法通过,把城市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千童大街、凤凰路和海泊路西段拆建工程

年内完成三条道路的整体拆迁和路基工程。

(三)城区供水工程

年内完成投资257万元的一期城区供水工程建设。

(四)排水工程

下半年完成长386米的南环至宣惠河排水工程;对原有出水口进一步清淤疏通;对旧城区低洼小区进行机械强排;对旧城积水区加大改造力度,确保城区居民安全度汛。

(五)住宅小区建设

年内完成龙凤福园、海棠名人、恩际小区、天泰小区、宏润小区、金三角小区、丽景花园、吉祥小区、实验小区、广场西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凤凰花园住宅小区完成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一期主体工程建设。文苑小区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小区完成全部工程量的8。

(六)公用设施建设

1、千童购物中心建设工程。今年1月份竣工投入使用。

2、一中迁建工程。年内实施一期工程建设。

3、县医院门诊楼建设工程。投资2万元、建筑面积22平方米。年内完成工程建设。

(七)城市管理

在城区环境突击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治理效果,盐山县城区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完成建章立制,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巩固治理成果,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将城市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四、城市建设对增加地方税收的贡献情况

以来,盐山县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上半年城市建设地方税收收入较同期有所增加。其中:

(一)房地产业税收收入

上半年我县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13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投资金额2.8亿元。按销售收入的9.57计算,可为我县带来税收收入3732万元。经调查,上半年共实现房地产业税收收入124万元,其中营业税34万元、企业所得税88万元、其它小税种2万元。同期无房地产业税收收入。

(二)建筑业税收收入

上半年一建、二建、三建公司共承揽各类建设工程3项,建筑面积16.8万平方米,造价1.1亿元,实现建筑业税收收入共415万元,其中营业税347万元、企业所得税4万元、个人所得税19万元、城建税5万元、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2万元、土地增值税1万元、印花税1万元。同期实现建筑业税收收入151万元,上半年较同期增长174.8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 城乡建设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等区域。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事项,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渠道畅通。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九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加强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测绘等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的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体现岭南建筑风格,彰显城市特色与品位。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应当坚持组团式紧凑型城市布局,使各功能分区相互协调,通过合理布局实现就业和居住平衡,构建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山水相拥、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严格保护山脊线和海岸线。

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的高度、密度和面宽应当协调有序,居住建筑以点式建筑为主,预留视线通廊,打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营造山、水、城有机统一的海滨城市风貌。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开发强度,营造疏密有致的城市空间。开发建设应当成组成片进行,按照先地下后地上、适度超前、体系完整、配套完善的原则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第十五条 城市旧城区更新应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有序改造,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优先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适度控制建筑容量,改善交通、居住条件和市容景观。第二节 绿线管理第十六条 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区域生态绿地、道路防护林、河流防护林、景观生态林、绿道、小型山体等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实行严格控制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五平方米。第十八条 除滩涂、自然岸带、基本农田、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城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第十九条 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退让范围内,应当用作绿化,并可作为市政管线和附属设施的敷设空间。

道路两侧沿线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应当与道路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第二十条 山系和各个独立的山体应当受到保护。陆地以及横琴岛、淇澳岛、高栏岛、野狸岛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康体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园,其他海岛应当严格按照规划保护山体。

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下的区域,建筑红线应当保持在地形坡度百分之二十五以下。建设项目应当依山就势建设,保持山体原貌,严禁开挖山体。道路建设需要穿越山体的,应当以建设隧道为主。

位于城市建成区和规划新区内的山体,有条件的,应当修建沿山路,以利于保护山体、便于观光游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