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什么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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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扩展资料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的范围内适用。

但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非经济特区范围内不能适用,如深圳的宝安区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的范围,因此经济特区法规就不能在宝安区适用。

但由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制定的许多法规涉及城市管理的事项,只在城市的部分区域实施,而不能在整个城市的区域内实施,不利于对整个城市的统一管理,同时,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目前已经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因此,立法法赋予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性法规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科学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论述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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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在总结建国以来城乡规划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借鉴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标志着我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199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我国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依据这“一法一条例”,形成了目前的基本运作制度。

(一)现行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种运作制度。

1.城市规划制定制度

城市规划的制定制度明确了规划的概念、内容、原则、编制主体和阶段划分,确定了针对不同类别规划进行分级审批的制度,规定了规划修改与调整的程序和权限。这一制度在《城市规划法》实施初期效果良好,各级城市都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了规划制定工作。近年来为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在审批阶段增加了部际联席会制度。

2.村庄和集镇规划制定制度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截止2005年底,80.4%的集镇编制了镇(乡)总体规划,51.1%的村庄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由于受基层政府规划意识、资金和技术力量的影响,部分村庄和集镇建设缺乏规划指导,村庄集镇规划的整体水平不高。

3.划定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制定城市和村庄与集镇总体规划时,必须根据城乡发展建设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同时规定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布局,以及机场、水源地、重要的基础设施、自然与文化资源、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都要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这一制度对于防止盲目发展、布局混乱、浪费土地、污染环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定的行政许可仅限定在规划区范围内,一些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擅自扩大建设范围,在规划区以外出现了大量无序开发建设活动。

4.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

城市规划实施的许可制度是确保开发建设符合规划的关键环节,即通过“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这一制度基本上保证了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依照规划实施,避免了城市混乱无序发展。

5.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许可制度

村庄集镇新建住宅、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取得选址意见书和开工批准(简称“一书一证”)。由于乡镇一级管理机构不健全,县级建设部门管理力量薄弱,这一建设许可制度在大多数地区并没有得到十分有效的执行。

6.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城市规划法》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提出了处罚条款.这些条款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以纠错和改正为目标,以罚款和拆除为手段。目前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是,对违法建设“以罚代拆”的处置较多,而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偏轻。

7.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制度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的建设行为,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样是由于行政管理的薄弱,这一制度目前在多数地区执行不力,这也是浪费耕地现象加剧、违法建设日趋严重的原因之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主体是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做什么的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利用现有地图、卫星地图结合实际来开发治理历史现状,泛指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和农村交通居住消防绿化,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发展空间布局,提升品位,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都是各地的设计单位,不是事业单位,属于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