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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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秦光荣

2008年11月22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我省发展软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云发〔2008〕6号)精神及深入贯彻“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58个省级部门现有的1107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四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四轮取消和调整392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5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9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21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7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压缩1/3以上(均按工作日计算)。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压缩审批时限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继续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项)

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1项)

4、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07项)

附件1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项)

 部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取消后

规范方式 

省科技厅

1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省司法厅

2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省人事厅

3

人才招聘广告审批

市场主体

自主决定省国土

资源厅4

古生物化石出境展览登记初审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省建设厅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核准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6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核准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7

建设工程造价员(概预算员)资格证核发

行业组织

自律管理

8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资质核准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省农业厅

9

上道路拖拉机检验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省林业厅

10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

或变更隶属关系初审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11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

产品单位审核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12

利用省属森林经营单位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

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审批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13

产地为我省的国家和省珍贵树木特种运输证件核发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省文化厅

14

境外团体和公民到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族民间传统

文化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审核市场主体

自主决定

省体育局

15

公共体育设施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初审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省工商局

16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市场主体

自主决定

省新闻

出版局

 17

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核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18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核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省质监局

19

国储棉入出库公证检验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b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现予公布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4年7月11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合并3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15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既要防止变相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也要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

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备注1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1年第9号,2013年修订)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后,根据项目性质,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申报材料中增加招标内容一并审核。2权限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省发展改革委该项为“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子项,取消后,作备案管理。3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科技厅该项为“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省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审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该项为“省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5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民政厅该项为“省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6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民政厅该项为“省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7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民政厅该项为“省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8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务院2008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应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公告》,从2008年7月1日起,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我省应没有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的必要。9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环境保护厅 10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对省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科研的审批《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修订)《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农委 

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省财政厅实施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采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尚未明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核准”等事项在国家属行政审批事项,在我省已转变为行政服务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上述事项予以取消。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b

2022-05-09现在没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企业都怎么样了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有两种的  一种是广东省内的  一种是全国的林业资质,已经有的单位都已经做了很多的项目。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资质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

丙级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成立年限不低于 6 个月。

b)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m2)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c)

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的专业技术人员 10 人以上,其中,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3 年以上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不少于 5 人;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1 人。

d)

能独立承担一般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和林业规划设计业务。

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丙级: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2

林业局系统评选出来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没有森林评估资格证书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他们的签字没有有行政许可法所授予的权利!最多属于一个咨询报告!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年审不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上注意事项第六条:“资格认定单位按年度对持证单位进行审核,甲、乙、丙级单位每年审核一次,丁级单位每五年审核一次。审核结果在中国林业网上公示、查询。”

不说了,我的也过期了,赶紧年审去!

林地许可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林地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和证明材料

林地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林业局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申报资料; 3、组织现场查验; 4、首席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领导签发; 5、申请人缴纳费用; 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林业局窗口领取上报文件。 二、申报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申请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大型项目要有初步设计批复)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5、占用林地协议(如实填写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及 安置补助费 ) 6、符合省林业厅规定的林业设计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应出具该国有单位关于占用林地事宜的公示、林场职工大会记录和职工签名材料,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所做的被占用林地的 资产评估报告 ;占用征用集体林地的,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记录和三分之二一以上村民的签字材料 8、建设单位应出具法人证明,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出具采、探矿许可证 9、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票据 10、现场勘验报告和植被恢复措施,植被恢复措施要落实到山头地块 11、涉及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12、若属 非法占用林地 补办手续,要提交《 处罚决定书 》和有关罚款票据 三、法定期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4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