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处罚
1、盗伐林木 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20—50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0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1000株 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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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 收购2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2立方以上或5株以上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收购100立方或幼树5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5立方以上或10株以上; 收购20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10立方以上或20株以上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 均应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林业刑事案件的鉴定,林业局做出的有法律效果吗?
恶意伐木林,超过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
二、滥伐林木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五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树二百五十株至一千株;
三、破坏集体生产案。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请问谁具有林业立木蓄积鉴定资格?县林业局两名以上工程师出具的刑事案件立木蓄积鉴定是否有效?
要看这两名林业工程师是否具备林木采伐设计资格或者林木评估资格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需要办理林业资质,需要林业职称的。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规划设计业务方面:
(一)、在有关司局的指导下,承担编制全国性、流域性、跨地区的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规划,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署建设规划,全国山区、沙区及林业综合开发规划及有关专题调研、论证,并负责规划实施的检查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承担国家大中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荒漠化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建设工程、商品林建设工程等的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及效益评估工作。
(三)、承担外资贷款、援款、中外合资林业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及营造林部分)的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并负责项目技术咨询及技术管理工作。
(四)、承担报局审批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和营造林工程部分)的咨询评估工作。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