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家庭3个人,条件够申请经济适用房,但是我马上要结婚了,婚后户口不迁出,还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你是在那个城市? ?

住房价格的商品购买资格申请,一般规定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城市限制的规范进行资格审查购买商品住房配售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在北京(京郑罚[2008] 8号),制定本办法。

条北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审核和房屋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该地区接受,审核及配售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方面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的区(县),负责为应用程序的家庭记录。

第二章申请条件

条购买价格的商品住房申请人应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居住在城市中,18岁以下,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申请人是农业户口,涉及的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的家庭,单家独户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申请人必须至少30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净资产值所要求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本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第五符合指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以下简称严重残疾人士),成员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家庭以及优抚对象的解决方案,军队转业干部风险的风险,涉及的拆迁或腾退家庭,已建成北京住[2007] 1129,1175号文件公布的改造的旧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项目和其他社会公益项目中,新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安排。

长者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至少1人不小于60岁(包括60岁);

严重残疾的人士申请家庭成员由中国残联的重度残疾人员。

患重病或大手术人员家庭是以下任何症状,申请家庭成员或完成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手术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家庭成员所患的疾病或做过手术,需要出示医疗诊断或治疗证明的。

在第六申请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维护,依赖关系或依赖关系。

第七条家庭成员的公屋租户申请家庭的房屋和私人房屋的所有权项下的所有应用程序的名称。房屋的面积计算根据与使用的面积,按区域的特定被摄体区域发出的机构或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的测绘资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是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私有产权房屋的居住,使用的标记某个区域的“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除以1.333。申请家庭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在获批准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范围包括以下住房面积:

(一)申请自己的私人住房(包括购买公共住房)的家庭成员;

(二)按照申请家庭成员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与城市的规定;

(c)申请的拆迁家庭成员的住房有一个明确的分配;

(四)申请家庭成员集体土地上拥有正式住房

家庭住房面积人均家庭申请住房面积除以户籍人口的应用。

第八申请家庭年收入是应用程序的所有的家庭成员,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月份之前的12个月的总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

第九条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物业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名义,汽车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贷款,收到和。

第二章审计程序

条家庭符合申请资格的商品住房,应占的位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收到北京市家庭购买印在商品住房申请经批准的表格“(以下简称”核准的表单“,见附件1)一式三份,填写所需的内容。”核准表“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的格式。 BR /

申请家庭成员单位,为每个家庭成员应发行,并签署意见,在相应的批准表“,加盖公章的住房和收入。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按照实际支付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失业收入。

家庭成员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有线网卡,接入和通信方法,通过他们的住房,收入,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当选为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和申请家庭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副本所需的复印件一式三份:法院一审判决,民事调解书;

(三)居住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需要填写”批准表“(确定有关当局应提供原件);

(e)特别护理和家庭都需要提供证明由民政部门颁发;

(六)严重残疾的特殊照顾,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证明,严重残疾;

(七)退役士兵须提交由有关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H)为病重的成员的家庭需要提供大病医疗由卫生部门颁发的证书;

(一)个体工商户,去年需提交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j)条认证机构颁发的房屋房屋推荐的安全风险;

(11)原来的家庭住宅拆迁已要求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

(XIII )住[2007] 1129号和第1175文件公布按北京建立标准和“三个审计的审计程序,两个宣传”上述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不再可用,并且只需要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已经购买了认证。

第十二条申请的家庭作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调查,工商,税务,交通,金融,和其他单位的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及索取相关证据。

13日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家庭备案申请材料,你应该做一个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的及时,并颁发证书给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之日起计算,处理时间日期后申请人软垫材料;不这样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应被视为已接受。

14受理申请后,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一审初步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核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规模,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材料来完成提交的申请家庭资产审核和验证保留副本。

(二)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住户调查队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人口的国内资产的实际情况,经现场勘查,综合住户统计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填写家庭人员的调查。负责。人户分离家庭的住户调查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组织审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评估,评估经办人记录。

(d)宣传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家庭调查和组织考核工作。经审核,以满足资格标准,在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的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占的位置的申请人,地方居住或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宣传,期限为15天。

没有建立公众的反对,反对15个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的表单“,签署了一项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安置咨询,家庭申请数据输入应用审计管理系统,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

异议的市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10天之内完成审查。的书面理由,家庭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资格审查,根据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完成应用程序数据的审查,符合条件的地区(县)政府网站或媒体宣传,为期15天的申请家??庭人数,工作地点,住房,收入,家庭资产,并把计划。

审查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的资格申请家庭发现和意见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形式“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人签名并盖章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记录。

资格的审查和宣传反对意见,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日内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不符合申请资格与相关单位的家庭一起前款规定的原因;。

第十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提出的区(县),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发接收的档案材料。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备案的通知,包括在购买价格的商品住房轮候册发行。

城市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程序,申请家庭元素不全需要支付材料,不需要在审计的时间框架。

等待配售

和提交经审计的18个家庭想申请进入等待期,由区(县)摇号配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程序如下:

(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上市分配方案分配给区(县)的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宣布,由区(县)列表,其中包括上市地位,拷贝数,持续时间,类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的目标范围,认购登记时间,登记地点;

(二)购买意向,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资格审查的帐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意向购房者的位置和登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的总结,由区(县),区(县)政府网站或媒体公布;

(c)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登记家庭中的排序第一的供应条件和困难的过程中,优先家庭,平均每个家庭和当选按照一定比例的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未上市的家庭,所以,当一个合格的家庭重新排序下一批摇号会议;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以确定入围家庭的名单,该地区注册家庭入围,摇号时间,地点由区级审核窗口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了一段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的无异议宣传家庭的商品住房配售入围摇号通知(附件2);

(E)收到“商品住房配售入围摇号通知家属,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形式,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F)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的数字公开摇号摇出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不抖数,可以直接参加下一个商品住房,振动抛弃了家庭,可参加下一轮摇号。同一个家庭,只有放弃了两个,超过两次重新申请;

(g)在结果公布摇号,摇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账户,身份证及其他文件在街道办事处领取“商品住房选择房间排序通知书“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附件3)。

19摇号排序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和媒体的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该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摇号排序结果由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

第20条申请家庭需要内举行在规定的期限帐户这一点,识别和商品住房选房排序的通知“,以指定的位置选房,选房活动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选择特定的房屋,在接到限价商品房配售通知(附件4),在规定时间内,举办“商品住房配售通知限制商品房购买合同签订的销售单位。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未选择房间内的指定的时间,或签订购买合同,没收合格的买家,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相同的应用程序的家庭只能放弃两个购房机会,之后重新申请。

/第22条参与摇号数是无法撼动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直接配售商品住房。

人,两人的原则,第23条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配售一套一居室异性恋单亲家庭配售两居室(子女年满10岁的)的家庭,三个家庭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配售降档。

腾空赔偿申请家庭第24条原有住房的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根据区(县),原则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腾退协议,腾出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签署了购买合同。入住实施后,腾出原有住房(拆迁)。

章监督和管理

第25个家庭在轮候名单上,商品的购买价格住房资格考试每年应安排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住房保障管理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的变化。

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的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通过购买商品住房资格考试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会同有关部门民政。审查情况的变化,并在根据的检讨结果中及时购买价格的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家庭调整的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26条规定的等待期家庭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住房保障管理区(县),以保护他们的家庭决定取消资格: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数,住房,资产状况;

(二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收入资产;

(超越)由于家庭成员的数??量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住房保障规定的标准。

第27个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取消住房价格购买的商品有资格颁发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被取消资格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商品住房,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程序,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品住房在北京管理办法(试行)(京郑法[2008] 8号)。

第六章附则

第29个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30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br负担得起的住房的资格标准和销售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原则,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不到35岁,离婚(或丧偶)带子女)或35岁的年龄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BR / (三)申请家庭(2及以上)现有的(或已经)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包括48平方米);

(d)是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低收入,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每年向社区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的家庭成员的数??量)乘以。

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批准申请家庭的年度总工资收入状况,单位或社区,街道批准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劳动部门,贾该络资密封并加盖公章批准。

(二)申请家庭成员是企业的员工,由其所在单位劳动部门贾该老资密封并加盖公章批准。单位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公章。

(C)是一种灵活的就业安排,申请家庭成员,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住宅小区,确认印章的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不一致。

批准的范围,目前的住房建筑面积

应用家庭已享受实物住房分配,通过市场购买(商品或存量房),赠与,继承,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的。

(一)取消了原有的经济适用房购买两个申请人夫妇已享受的建筑面积?住房实物分配为标准的批准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下,调整现有的(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或曾有过)批准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房屋的建筑面积。

(b)以下的住房,包括申请人的家庭(或已经)批准的住房面积范围:

1,公屋居民购买住房制度改革

2 / 3,根据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困境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如结算货币的情况下,没有购买住房,移民安置区安置协议为准); BR / 4,申请出让土地用于住房建设,包括撤村建居房屋;

5,自己的私有房屋,私人房屋的继承,赠与和其他类型的方式;

通过市场购买房地产,二手房,存量住房;

7,交易或出售的房屋。

享受供应标准和面积确认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镇建筑面积?负担得起的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为更多的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万平方米,并享受作为人及以下家庭供应标准;增加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人口被批准用于室内现有的家庭住房拥有自己的房屋室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的情况下超过两个家庭的条件下,单独的应用程序合并为购买符合直系家庭成员,根据他们在家庭中的人口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已批准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在外国的城镇户口的情况下,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与其他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批准的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位置。符合本规则的资格标准,我们党召开具有杭州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萧山,余杭区),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价格结算的方法和公式,实行政府定价

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保证利润的原则确定。价格结算的方法

(一)购买面积在核准的价格购买不超过核准面积;购房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一部分,不能享受政府优惠的价格应出售经济适用房周边的普通商品房价格合同标准(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格)和市场价格,价格,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签署。

(B)的价格公式

买的房子=(提供住房价格+(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 住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 - 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价格

VI申请的房屋,发现

(一)销售过程中的应用,确定

申请家庭在杭州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填写,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审计由各个社区,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发送到申请家庭为单位的,他们属于,街道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无异议的市民,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盖章确认。市住房制度改革,做接受发券,以满足初步审查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收购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的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准买家许可证,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审查不符合购买条件,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的通知,不予受理。

(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副本,并检查原

身份证明文件;

2,居住证明的材料;

3材料婚姻状况

4,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三)销售

市建设委员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公众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供应的基本情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向社会公开发售。

2上市公告。

市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制度改革时间在杭州日报公布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房上市的时间,对本公布的内容,包括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位置, ,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

3,购买卡号排序,确定名单和选房顺序。

(1)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与准购证,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2)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基础上,推出的房源数和预注册,根据比例为1:1的选房名单,在准买家许可证号顺序的选房顺序号。

4,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名单。

符合预登记条件和申请准买家允许的家庭,公示期报告和核实其住房已达标,取消资格的准买家,是合格的,然后再重新申请。

5,一个新的准购卡。

预登记名单,以确定选房,选择一个应用程序的家人处理其原有的“准买家的证据”,向市房改办换证手续,有意购买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

6,公选房。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组织由杭州日报“公布后无异议的成功申购家庭公开选房。发行认购家庭与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杭州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和”准购证处理采购程序,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房源。

公布的名单选房放弃购买购房家庭(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已签发的“准购卡是无效的。需要购买的,在按照本规则应重新申请“准买家许可证”,“准买家卡”号轮的底部。

7,市房改办选房结果。

8,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办理有关手续,驱逐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现时的市场价格最高的抵押贷款,或由购买者,并下令申请人的单位,追究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单位,负担得起的住房部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主要领导带来的人的责任。

7,引进的前实施意见“要求,购买和出售或摇号选房,签订了合同的原有的政策,法规和实施。

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第21条的规定已领取”准买家证“尚未购买的居民结婚的无房户,已年满35岁,现在单租户住房建设区域?480000平方米(48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其他已发行的准买家的证据“,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目前已暂停参加预登记选房,根据未来的可用性的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的执行细节,以确定“准购证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实施后的居民。

负担得起的住房赎回

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不买经济适用房;赎回,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获得负担得起的住房的资格时,才允许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始购买者在购买这些规则应适用于批准重新重新发行的准买家证,原“准购证号码被宣布无效。

9套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房屋建成后,应当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连接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要求申请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注”栏中注明“经济适用房”心“盒”经济适用房“。

“,占用的面积,授予上市的交易日期及相关内容。

10个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的日子,五年内不得进行买卖,转让,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市房管局,这使得交易过户程序批准后,由。交易过户手续,房地产仍然是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有的建筑权证书之日起。 “附记”其他指定用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占用的面积房屋登记部门,授予上市的交易日期及相关内容。

法院的裁定结果,判决,调解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批准,市房管局,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超前的市场。

11日公开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标题,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名单办理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负担得起的住房和财产权利的其他特别安排,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自己的销售建设单位负担得起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所有权证书。

第十二实施细则的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领准买家允许员工。杭州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本规则的解释。

阿尔法

Alpha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下文是大学高考我搜集整理的关于甘肃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详情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物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1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九条

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业主人数在50人以上(含本数)100人以下的,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在100人以上(含本数)的,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

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按规定公布后,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重新选举1名业主代表参加;未书面委托他人和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的,视为弃权,但必须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和换届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未按照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销(预)售活动。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经分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资料、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及其他应管事项的物业管理移交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4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所得收益应按前条规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级别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以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应当收费到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

(一)业主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业主共有部分以共有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三十二条

专有物业部分有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仍未进行修缮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共用物业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维修费用由共用物业部分所有人承担。

物业出现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维护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建设单位应当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且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空间使用、维护。

第三十五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

(二)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

(三)业主燃气用具、连接燃气用具胶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

(四)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

(五)业主楼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房屋业主或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和公共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并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三)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和超过荷载的物品;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两个月告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或移交;逾期拒不退出或移交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资质等级核准时不予核准。

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按情节轻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通知|新资质标准出台,资质改革将设1年过渡期

新资质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出台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在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修订工作。

改革将做好新旧政策过渡衔接,设置1年的新旧资质过渡期,并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的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减轻企业换证负担,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大类,每大类下设若干类别和等级,共计593项,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水利、通信等领域。目前,共有建设工程企业13.6万家,从业人员6000余万人。

11月11日,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加强监管,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从六个方面落实上述要求:

1、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将现有593项资质类别、等级压减至245项,压减幅度为59%。

2、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精简审批条件,放宽资金、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要求。

3、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开展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

4、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审批后动态监管力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6、完善招投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调整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选择企业,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资质审批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一、住建部:《改革方案》六方面举措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

11月11日,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加强监管,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从六个方面落实上述要求:

1、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将现有593项资质类别、等级压减至245项,压减幅度为59%。

2、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精简审批条件,放宽资金、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要求。

3、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开展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

4、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审批后动态监管力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6、完善招投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调整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选择企业,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资质审批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二、住建部:改革力度大 协同性好 企业获得感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有三方面特点:

1、是改革力度更大。将现有的593项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数量压减至245项,幅度达到59%,远远超过了最初确定的压缩1/3的目标。大幅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改革后10类施工特级资质,包括房建、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一共10个类别,整合为综合资质,可以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拓宽了企业承揽业务范围,横向全部打通。

2、是协同性更好。统筹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4类资质的具体情况,制定改革措施,既兼顾了4类资质的各自特点,又统筹谋划,在资质名称、类别、等级等方面力求统一。下一步,将整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的管理规定,并在修订资质标准时做好相互衔接。

3、是企业获得感更强。大幅精简审批条件,适当放宽有关指标的要求。同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更有利于企业便利化申报,为企业提供方便。将所有的资质等级原则上都压减为甲乙两级,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的范围,对中小企业是非常大的利好,有利于企业孵化和成长。

三、住建部:一手抓简政放权 一手抓事中事后监管

此次改革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简政放权,大幅压减企业类别和等级;一手抓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特别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有五项举措:

1、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对经核查认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要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证书。

2、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对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要加大抽查频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3、是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是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在资质升级、业务承揽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5、是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明确注册人员在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职业资格人员必须与岗位挂钩,要终身问责,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四、测绘资质改革有四大举措

自然资源部从组建伊始就对深化测绘领域改革提出要求、进行部署,多次研究改革的重大问题,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形成了测绘资质改革的方案,方案主要解决测绘资质的类别等级过多过细、部分条件设置与新的形势发展不相适应、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够等三方面问题。主要有四方面举措:

1、压减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我们将测绘资质由4个等级压减为2个等级。类别由55项压减到10项。改革之后,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总数由138项压减到20项,压减幅度达到85.5%。

2、下放甲级资质审批权限。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保留在自然资源部审批外,其余的9项甲级资质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部下放到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3、合理降低准入门槛。突出测绘资质的专业属性,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前置考核条件,降低非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常用贵重装备的考核要求。

4、压减审批时限和材料。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压减6项证明材料,继续实行“不见面”审批,大力推行测绘资质的电子证书。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给予市场主体一年的过渡期,在人员认定方面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和尽快落地见效。

五、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活动直接干预

在改革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当前的市场实际情况,按照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活力。

1、是有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改革方案将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总数由138项压减到20项,大幅减少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测绘单位不需要因为提升资质等级、变更专业范围一次次申请。

2、是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改革方案突出测绘资质的专业性,取消了没有法定依据的前置考核条件,取消对单位办公场所、无人机操控技术人员等考核条件,降低非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常用贵重设备的考核要求。这些举措一方面减轻测绘单位市场准入的负担,另一方面催生新的市场主体,增加就业。

3、是有利于优化服务。改革方案明确下放除电子导航地图制作以外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压缩审批时限,更便利申请单位就近办理甲级资质申请,更有利于地方自然资源部属地化管理和服务甲级测绘单位,大幅提高审批效率。继续实行“不见面”审批,大力推行电子证书,让数据“多跑路”、申请单位“少跑腿”,打破测绘单位办事的时间和地域限制,大幅度降低办事成本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促进测绘行业健康发展

改革方案坚持简政不简责,放权不放任,通过明确监督检查措施,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明确规定“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对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提出要求;明确强化测绘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保障随机抽查结果得到有效运用;明确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监管职责等改革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改革方案明确了下放大部分甲级资质的审批权限,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属地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主动性,提高监管效能。另一方面,将自然资源部从以往的行政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加强对地方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更好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测绘行业信用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测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东莞市具备市政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有多少?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和《广东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粤自然资测绘〔2021〕1422号),经核准,我省以下单位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附后)。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月5日

广东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名单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单位名称

1

东莞市测绘院

2

广东广量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

广东瑞东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4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5

广东中冶地理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6

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

7

广东佛山地质工程勘察院

8

广东喆田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9

佛山市顺德区建兴测绘有限公司

10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11

广州博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2

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13

广东省航道测绘中心

14

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5

广州市番禺城市规划设计院

16

广州市四维城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17

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8

广东邦鑫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

广东龙泉科技有限公司

20

国家海洋局南海调查技术中心

21

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

22

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州海事测绘中心

23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24

中交华南勘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25

广东省地质测绘研究院

26

广东省地质测绘院

27

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

28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

29

广州强信勘察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30

广东国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1

广东省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32

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

33

广东省重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34

广东新禾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5

广州景骐科技有限公司

36

广州欧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7

广州扬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38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9

广东国图勘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40

广东维正科技有限公司

41

广州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42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3

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4

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有限公司

45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46

中铁建港航局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47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48

中铁隧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9

奥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

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51

广东东图规划科技有限公司

52

广东慧图资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3

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

广东友元国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55

广州长地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6

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

57

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8

广州鸿鑫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59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60

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1

广州精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2

广州科测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3

广州蓝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4

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5

广州上都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66

广州市天驰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67

航天精一(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8

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69

广东省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70

广东省地图院

71

广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

72

广东省有色地质测绘院

73

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

74

广州城市规划技术开发服务部有限公司

75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76

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77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78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广州市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79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80

城乡院(广州)有限公司

81

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82

经通空间技术(河源)有限公司

83

广东省惠州七五六地质测绘工程公司

84

广东经纬土地勘测规划科技有限公司

85

江门市国土测绘大队

86

江门市勘测院有限公司

87

广东易佳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88

梅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中心

89

广东创新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0

核工业二九○研究所

91

韶关市国土资源技术中心

92

韶关市测绘研究院

93

广东联合金地不动产评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94

深圳砺剑天眼科技有限公司

95

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96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测绘中心

97

深圳市国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98

深圳市广通测绘有限公司

99

深圳市水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100

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

101

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

102

深圳市好山水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103

深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105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106

深圳市蓝天鹤测绘有限公司

107

深圳市中正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108

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

109

深圳市南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110

深圳市天成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111

深圳市中科科地勘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112

深圳中铭高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13

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14

深圳市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115

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116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117

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

118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119

深圳市中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120

深圳市建设综合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121

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122

广东华和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23

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

124

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125

中山市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126

中山市榄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127

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128

珠海市测绘院

129

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

130

广东煤炭地质二O一勘探队

-----END-----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生成海报
生成海报
生成海报